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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保监局局长任建国提案汇总:
建议案之一:关于推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协调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深入推进养老保障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持续加大,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初步形成,覆盖面显著扩大,社会保障水平明显提升。同时,中央也高度重视发展商业保险,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保险具有精算技术、风险控制、资金管理和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优势。统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发展,使之相互补充、协调和匹配,发挥二者各自优势,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支柱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保险保障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总水平。
目前,商业保险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和服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契约型个人养老保险、团体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护理保险等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等服务;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合作开办补充医疗保险;受托经办基本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及面向农民工、特困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等开展的养老、大病医疗、意外伤害等保障型业务。
总体上看,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仍不均衡,商业保险发展有所滞后,影响了我国社会保障总水平的提升。一是缺乏统筹规划。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具体定位、作用和范围有待进一步清晰,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和方式不够明确。一些政策规定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商业保险机构提供补充保障和经办社会保险缺乏具体的制度安排。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支持力度不大,中央的一些原则规定没有得到落实。二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一些地区开展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试点工作仍存在法律障碍,社会保险基金及财政支付必要经办费用缺少政策空间,甚至存在与现行社保基金管理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一些好做法难以推广。三是一些领域缺乏国际通行的财税政策支持。如缺乏个人养老保险递延纳税、合同型团体养老保险保费税前列支等政策,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支持政策有待完善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压力日益沉重。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不断下降,已经在50%以下,而我国“十二五”末老龄人口将达到2.21亿,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6%,社会养老压力巨大。基本医疗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点,不能满足重大疾病风险和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大力推动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协调发展,更好地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是关系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决策。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强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顶层设计。正确认识政府和市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发挥商业保险的机制、管理、技术、网络等优势,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协调发展。一是建立健全跨部门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社会保障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运用好商业保险和基本社会保险机制,合理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的业务领域,对二者的互相参与和渗透做出清晰的制度安排。二是有关法律中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体现“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国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三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总结推广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对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具体范围和政策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推广工作的指导。
第二,健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制度安排。在总结各地、各领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国务院发文或社保、卫生、财政、保监等部门联合发文方式,出台专门指导意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领域、基本原则、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等。同时明确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具体明确的实施方案,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在有利于发挥商业保险优势的“新农合”、“新农保”领域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管理,实现管办分离,提升运营效率。
第三,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出台全国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财税支持政策,提高保费税前列支比例,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而以企业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团体医疗保险方式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要求,加快试点步伐,力争早日全面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或养老年金保险)政策,使个人养老保险(或养老年金保险)成为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并列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建议案之二:关于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支持和各地积极推动下,我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显著成效。2011年,全国农业保险实现保费收入173.82亿元,参保农户达1.69亿户次,为全国22.38亿亩粮油作物和林木提供了5824.22亿元的风险保障,为7.31亿头(只)畜禽水产养殖物提供699.02亿元的风险保障,2143万户次农民得到了76.62亿元的保险补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增收、促进农业稳定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总体看,我国农业保险覆盖面仍不高、可持续性不强、保障能力仍相对有限。原因主要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些问题尚未解决,一些制度机制亟待加以完善。
一、影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2007年开始酝酿的农业保险条例也尚未出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农业保险在政府职责、经办主体、组织形式、资金运作、保险费率厘定等方面的制度安排不明确,甚至有的地区开办农业保险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影响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管理体制不顺。从全国层面看,农业保险的立法、推动、管理及监管涉及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保监会和审计署等较多部门。尽管各部门都在努力做好自己所属的工作,各部门如何统筹协调,仍是当前农业保险面临的突出问题。从基层来看,农业保险业务开展需要地方政府、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层农技推广部门、村委会等的共同参与,但目前未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也未形成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合力。
(三)财政补贴和经费管理机制尚需完善。财政补贴是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但目前财政补贴机制和政策仍需完善:一是财政补贴的分担机制尚需完善。目前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均出资补贴保费,大部分地、县要负担10%-20%的保费补贴,对于缺乏财力的地、县来说,保险覆盖面越大,本级财政的保费补贴负担越重,以至于不愿扩大农业保险的试验,或者找理由拖欠或克扣保险费补贴。二是相关部门推动农险业务的经费保障机制尚需完善。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过程中需要一些部门协助,有的保险公司提取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用于相关部门人员的工作补助,有的由省政府统一规定总保费收入一定比例用于为农业保险的管理费用。这些费用来源于保费,实际上降低了保费补贴的效果。特别是,这些做法缺乏可持续性,或因操作不规范容易造成一些风险隐患。
(四)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我国农业保险正处于关键的发展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错综复杂。在经营管理上,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通过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一些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在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过程中,利用垄断资源、行政权力,向保险公司索要或提取费用。在风险管控上,农业灾害自身的复杂性加上统计制度不够健全造成的农村基础信息不完整、缺乏长期数据等因素,难以实现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的要求
(五)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建设滞后。农业生产易受灾、易成灾,随着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农业保险自身积累的风险不断增加,如果不能有效分散,将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挑战,迫切需要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国,大灾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保险机制没有建立,灾害损失完全集中在直接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身上,其经营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在大灾面前,农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难以全面发挥,投保农户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障。
二、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建议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加快推进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尽快颁布实施《农业保险条例》,使农业保险发展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颁布《农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参与主体、受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应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或因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系统稳定的制度安排。
(二)健全农业保险的管理体系。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责任大。在全国层面,在国务院的统一协调下,明确各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适时建立统一领导的农业风险管理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加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研究,整合我国的气象、水文、农业生产数据,为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产品定价提供统一的数据平台。在地方层面,建立以政府牵头,农技部门、保险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户等多方联动作合作平台,将风险补偿机制与科技服务机制、农业保险与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在一起,建立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机制。
(三)完善农业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增强农业保险合规经营意识,建立健全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保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保险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参与农业保险业务的基层政府和农业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取相关费用。建立纪检监察、审计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综合治理农业保险业务领域违法违规、弄虚作假问题。
(四)进一步改进财政补贴办法。完善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继续加大中央、省和市三级政府的财政补贴分担比例,尽量取消县市的财政补贴分担;实行适度差异化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应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生猪等畜禽生产和调出大省的财政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一定的费用补贴,改进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部分种植业、养殖业的财政补贴资金转化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五)健全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我国农业保险需求巨大,业务不断拓展,应建立完善多元化的经营主体。积极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探索由政府成立非营利性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通过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商业化运作的经营模式, 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水平。对重点农产品进行统保,以避免逆向选择,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参保农户负担。例如,全国范围内探索对小麦、水稻、棉花、生猪、奶牛等战略性农产品资源进行统保。
(六)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国家大灾保险基金,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大灾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的积极性,积极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件成熟情况下,可考虑成立专门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同时在设立大灾基金、再保险安排、资源配置与投入、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注:该建议是通过调查研究形成,部分内容在2008年、2009年、2010年和2011年人代会上曾提出但尚未解决,希望承办单位在建议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本人的联系沟通。
建议案之三:关于运用商业保险完善农村保障体系的建议
近年来,得益于中央政策支持和正确引导,商业保险在参与完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农业保险持续较快发展,参保农户达1.69亿户次。农村机动车辆保险参保率不断提升,农房等家庭财产保险稳步发展,发端于山东的治安保险逐步推广,在服务社会管理、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些地区开展失地农民保险、农民工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保险机构在14个省份的一些地区参与经办“新农合”。实践证明,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对于减轻政府负担、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提升农民社会保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今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保险来看,目前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较为滞后,不利于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亟待加以解决。
一、我国农村保险保障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保险在农村保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还不突出。我国农村地域辽阔,自然地理条件复杂,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各类灾害事故频发,对农村稳定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一些地区“因病、因灾致贫或返贫”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在农村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的背景下“老无所养”问题日益突出。尽管政府正在加快普及并提高新农合、新农保的覆盖面和保障水平,但总体看,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特别是商业保险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如新农合、新农保的“广覆盖、低保障”特征难以满足部分富裕农民需要,农房等生产生活资料缺乏必要保障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商业保险来解决。
(二)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农村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的特点,保险公司经营的主动性不高,同时,目前农民的收入水平还比较低,投保能力和意愿不强,完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需要借助政府的推动。虽然目前国家已对农业保险出台了力度较大的补贴政策,但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农村保险服务的制度性政策还不完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这些业务的发展。比如,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具有业务分散、费用较高等特点,该业务尚未有明确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再如,福建、浙江等省份出台了支持农房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但中央尚未出台明确的政策支持,不利于该业务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三)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政府推动力度尚待加强。目前,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等试点工作,既没有纳入法律框架内,也没有纳入政府职责范围,使得试点的推广情况在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同时,一些地方政府运用市场机制进行风险管理的主动性不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不够,制约了保险功能作用的发挥。如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推进中,由于银行和农民对保险保障贷款风险的经营模式不了解,制约了业务的发展,不利于该险种优化农村信贷环境、缓解农村融资难等功能的发挥。
(四)保险业在农村的服务能力尚需加强。当前,我国农村保险网点建设比较薄弱,农村保险站还没有完全覆盖乡镇村,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服务网络还未能渗透到广大农村的低收入群体,农民群众还不能方便的购买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服务。同时,专为农村保险市场设计的产品较少,产品的针对性和引力不强,产品选择的余地较小,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
二、完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应当按照“政府推动、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原则,完善政策扶持措施,采取财政和税收优惠结合的方式,加快发展相关领域的商业保险业务,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保险保障体系,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一)明确农村保险保障体系的重点发展领域。一是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普及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发展渔业保险等业务。二是积极推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计划生育保险,满足广大中高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三是继续推动借款人意外险、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优化农村信贷环境,切实缓解农村融资难问题。四是支持商业保险参与经办“新农合”、“新农保”,提高两类基本保险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五是积极推广机动车辆保险、治安保险、农房保险、家财险等,为农民的家庭财产、农用车辆、机具和人身安全提供综合保障。六是推动农村房屋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等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完善相关法律和推动机制。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提供法制保障,明确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位,对参与方利益的保护、政府职能与作用等的界定,使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操作起来有法可依。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纳入地方政府工作体系,加大推动力度,对条件较好的地区,采用统保模式推广。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按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模式,完善相关险种的财政和税收支持政策。对参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房保险、计划生育保险等业务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保费补贴。运用税收杠杆引导保险公司发展相关业务,对承保相关业务予以税收优惠减免。鼓励保险公司多参与农村健康和养老保险经营,允许税前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增强其经营实力。
(四)完善商业保险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推进设立农村保险互助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的试点,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增强保险业在农村的服务能力。鼓励公司研究农村保险需求,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构建多元化产品体系,拓宽试点服务领域。
建议案之四:关于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 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建议案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显著增长,服务领域和客户数量大幅扩大。现行保险监管组织体系,越来越难以适应防范保险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行业快速发展与保险监管力量薄弱的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地市及以下保险监管机构缺失,已经影响和制约了保险监管职能的发挥。主要体现在:
一是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迅速,经营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经营网点分布广、层级多、数量大。多数保险公司在省、市、县(区)均设立了分支机构,一些大公司在乡镇、村都设有经营网点。我国目前的保险监管组织体系,除5个机构延伸试点省份外,全国绝大部分省区仅在省会城市设立保监局,且保监局工作人员少的仅有10多人,多的也不超过100人,无论机构设置还是人员配备,都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以山东(不含青岛,下同)为例,截至2011年末,共有省级保险公司73家,各级保险分支机构544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29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1220家,保险从业人员32.72万人。山东每个地市平均有保险公司30-50家,县市有20-40家,大多数乡镇都有2家以上保险公司。山东保监局(含烟台分局)共有工作人员86人,每1位工作人员平均监管着195个保险机构、3805名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业经营网点分布与银行业类似,但两者的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却有明显差距。以山东为例,山东银监局在所辖16个地市均设有分局,多数县市设有监管办事处,监管干部约1100多人。银行业监管工作人员与被监管机构的比例约为1:11,与从业人员的比例约为1:149。
二是与加强风险防范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在保险市场与经济社会联系日趋紧密、与金融市场互动日趋深入的情况下,保险业面临的风险因素更加复杂,保险监管防范风险的任务更加艰巨。尽管保险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监管举措,但是受限于保险监管力量不足,尤其是在地市缺乏监管机构,难以对保险机构实施全覆盖的日常监管,仅能采取抽查或根据信访投诉线索,由省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到地市、县区甚至乡镇开展现场检查,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未得到应有的查处。特别是,一些基层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抱有抽查不到的侥幸心理,违法违规经营,大大增加了风险隐患。
三是与加强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的迫切需要不相适应。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突出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初举行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加强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中国保监会确立了“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监管思路,把提升保险服务、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摆在首要位置,专门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方面部署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但由于没有地市级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贴近保险消费者,不便于及时了解消费者的诉求,不利于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特别是,我国许多省份幅员辽阔,一些保险消费者需要长途跋涉到省保监局反映问题,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为调查解决保险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保险监管工作人员需要到基层保险机构检查,受交通等因素影响,很难在第一时间解决保险消费者的诉求,影响了监管效率和效果。一些纠纷矛盾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化解,还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解决基层保险监管力量薄弱、组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保监会进行了监管机构延伸试点,2010年上半年,在全国5个省设立了5家地市级保监分局。从试点近两年来的情况看,效果显著。以山东省设立的烟台分局为例,其主要负责烟台、威海两个地市的保险监管工作,现有监管干部15人。烟台保监分局自2010年6月成立以来,充分发挥了分局贴近市场、反应快捷等优势,共接待信访投诉463件次,深入县级保险市场开展了39次现场检查,有效规范了市场,防范了风险,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促进了当地保险业的平稳健康发展。2011年,烟台市实现保费收入98.44亿元,较2009年增加32.77亿元(可比口径),财产险实现承保利润1.73亿元,较2009年增长420.37%,体现人身保险优质业务结构的寿险新单期缴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5.08个百分点。威海市实现保费收入47.04亿元,较2009年增加14.39亿元(可比口径),财产险实现承保利润0.83亿元,较2009年增长297.62%,人身险寿险新单期缴率高出全省平均水平4.70个百分点。
当前,加快地市保险监管机构建设,增强基层保险监管力量,已经成为适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形势,切实防范保险业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提高保险监管有效性,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因此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及时总结保险监管机构延伸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研究制定扩大试点工作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加快建立地市保险监管机构。二是适当增加省级及以下保险监管机构的人员编制,增强基层保险监管力量,确保保险监管机构更好地服务保险消费者,有效发挥保险监管职能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吴焰提案汇总:
提案一:关于加强“湛江模式”创新实践的理论概括 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的提案
近年来中国人保与湛江市政府合作探索出了保险服务新医改体系建设的“湛江模式”,打破了城乡医疗保障的二元分割,实现了“政府不多花一分钱、老百姓不多出一分钱,而居民保障金额大幅提高、覆盖面更广”的参保群众、政府、医院和保险公司有效互动新格局。“湛江模式”在转变政府职能,整合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提供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同时也成为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建设的典型样本和保险服务全民医保体系建设的行业模式,具有体制层面的创新意义,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对“湛江模式”这一基层医改创新实践,深入挖掘其价值,必将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为把医保“湛江模式”中表现出来的创新理念和价值取向推广开来,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提出四点建议。一是高度重视基层创新成果的概括和提炼,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依据。树立科学、开放的思维,摒除大包大揽意识,在推进医保体系完善过程中,把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有限政府融入到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建设中。二是要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部门整合,为基层综合改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树立正确的评价标准,防止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认识局限而忽视基层实践创新价值的问题。四是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以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高参保群众的保障水平。
提案二:关于以保险机制强化对农村金融服务和小微企业融资两个薄弱领域金融支持的提案
今年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大力提升金融行业服务功能,加大对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特别要加快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从中国人保近年来的实践看,保险机制在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优化小微企业金融环境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在强化对两个薄弱领域金融支持上可发挥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独特作用更好地解决农村金融服务不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加大对农村银保互动机制的支持推广力度。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要求,推广陕西设施农业“银保富”模式,构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保险、银行合作新机制。对与小额信贷相关的保险业务给予更大比例的保费补贴,进一步放开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二是积极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发展。保险机构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提供保证保险,使保险公司与银行、小贷公司共同分担贷款风险,对扩大小额贷款发放,缓解农户、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建议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对农户、中小企业投保贷款保证保险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将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形成“政府推动、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模式。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推进银行、保险和外部中介评级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评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务链。
提案三:关于加快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提案
今年初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目前,我国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加快启动和推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充分利用保险机制服务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妥善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提案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尽早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外部条件基本成熟,前期准备比较充分,建议按照国发〔2009〕19号文的要求,由财政部、保监会、税务总局和有关地方政府加强协商协作,加快完善并出台最终试点方案,实质性启动相关试点工作。二是建议由国家财政部门出台专门文件或适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对于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保费支出,明确允许其从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获得保险金给付时再列入当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即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制度。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应适时参照此政策办理。进一步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投保职工团体寿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应明确允许其保费支出作为营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加快保险业税制改革进程,扩大养老保险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明确对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律免征营业税。调整针对寿险公司营销员的税收政策,对保险营销员佣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提案四:关于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新模式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公众安全事故频发,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也使政府、事故单位承受了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经济赔偿压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而从公众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情况看,既反映出在公众权益保障和社会矛盾调处中还存在着过分依赖政府、社会力量发挥不够的状况,也凸显了责任单位风险意识淡薄、保险覆盖面过低、责任保险保障缺位等问题。
责任保险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机制理顺社会关系、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有效调解公众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公众权益保障和矛盾调处的政府职能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的新模式,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推进相关立法的完善。在涉及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需求最迫切的领域,如火灾公众责任、安全生产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食品安全责任等领域,尽快启动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支持责任保险发展的法规和管理办法,先行先试,为国家相关法律的制订、修改和完善积累经验。二是为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适当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引导作用和税收杠杆作用,给予责任保险参保主体和主办保险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有效降低相关主体的投保负担和运营成本。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责任保险产品创新和损失追偿。设立公众安全事故救助基金,作为发生特重大公众安全事故时强制责任保险赔偿的补充。三是加快推进部分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实施和试点。建议在地铁、酒店、商店、学校等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的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在高危行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强制保险,对校车、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提供商、运营商等实施强制性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在食品特别是儿童食品等领域实施强制责任保险,进一步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四是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与公安消防部门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领域的协调配合,与安监部门在高危行业责任保险领域的协调配合,与卫生部门在医师、院方职业责任保险等领域的协调配合,加强基础数据交换、防灾防损、理赔定损等合作和联动,加强对责任保险功能作用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风险责任与保险意识。
提案五:关于完善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的提案
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到2015年城镇化率目标为51.5%,而在2011年末我国城镇化率指标就已经达到51.27%,这充分表明,我国城镇化正处于快速发展期。在中国特色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被征地农民大量增加,而土地补偿机制不合理、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保障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行政手段,还要通过机制和制度创新,借助保险等社会资源,建立高效运行的市场化辅助机制。
为发挥保险机制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完善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三点建议。一是从维护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出发改革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在征地补偿和农民安置过程中,应立足长远解决被征地农民的保障问题,运用保险机制为被征地农民设立个人养老账户,在向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支付征迁补偿款的同时,由政府土地转让收入、开发商土地开发收入、农民征迁补偿收入按适当的比例共同构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从制度层面建立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二是拓宽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进一步拓宽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和保障内容,在实施养老、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根据被征地农民特点,增加就业保障以及被征地农民子女教育保障等内容。从长远看,应该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三是针对被征地农民就业特征,充分利用保险机构网络遍布城乡、IT系统全国联网的优势,支持商业保险开发涵盖医疗、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障的模块化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一揽子解决被征地农民职业流动性高、灵活性强与社会保障属地管理的矛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公司原总裁杨超提案汇总:
提案一:关于建立老年护理保险、积极应对老龄化挑战的提案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日趋严峻。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预测,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2026年达到3亿,2037年超过4亿,2051年达到最大值,之后将一直维持在3至4亿的规模。人口老龄化浪潮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初现端倪,其中独居老人数量的不断增加,使老年护理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
纵观发达国家的情况,解决老年护理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是发展老年护理保险。所谓老年护理保险是指为那些因年老、疾病或者伤残导致丧失日常生活能力而需要被长期照顾的人提供护理费用或者护理服务的保险。德国在1995年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由政府强制推行,所有参加法定医疗保险的人员都有义务参加社会护理保险,风险的实际承担者为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建立了商业性质的长期护理制度。日本在2000年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体系。
建立老年护理保险不仅能够保障和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还能有效缓解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冲击,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推动出台《老年护理保险法》,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开展创造公平、有序、规范的政策法律环境,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老年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发展模式上,初期可以由公民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之时再进行政府强制投保。在保险资金来源上,由政府、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具体比例可以参照现有医疗保险的比例。在保险人选择上,可参考德国、美国模式,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管理。
二是建议保监会出台相关办法或细则,明确老年护理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功能职责、服务内容的适当区分和有效衔接。同时,鉴于老年护理保险风险大、难度高,加强经办机构资质管理和市场监管,实现老年护理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是建议民政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发改委等,进一步整合多方资源,加大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力度,规范老年护理的服务标准,使得老年人享受到贴心、满意的护理服务,为老年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当前我国老年护理机构和专业护理人员比较缺乏,应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等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逐步形成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提案二:关于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促进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国内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规模也得到了迅速积累,截至2011年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达到6.01万亿元。但是,如何有效实现与负债成本相匹配的、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率,面临较大压力和挑战。2011年我国保险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比较狭窄,投资收益高度依赖资本市场,在当前国内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导致保险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虽然新《保险法》和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监管政策的出台,名义上已经拓宽了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但目前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开展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形成“门虽然打开了、但门槛很高”,渠道名义上放开了、但仍难以实质性运作的尴尬局面。
而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则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一些领域和项目也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等特点,也决定了其在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在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提出了“五个坚持”的工作方针,其中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放在了最为重要的位置。为了实质性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更好地落实温家宝总理提出的“五个坚持”的工作方针,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适当降低《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中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企业以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有制度办法而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情况。
二是支持大型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以专业化和集约化管理方式开展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并给予相应的资产管理资质。
三是支持投资能力强、有条件的保险企业,以保险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四是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松保险机构直接投资股权范围;扩大保险机构间接投资股权基金的范围和类别,如夹层基金和FOFs(基金的基金)等目前适合保险资金特点的产品。
五是出台优惠性政策,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医疗机构等经济实体,建设能够延伸养老保险服务链条、满足不同人群健康养老需要的养老养生社区。
提案三:关于用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推动食品安全的提案
近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是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补充,不仅能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及时地补偿受害消费者,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而且对于促进提高投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强制实行了食品责任保险,比如我国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就规定了食品责任强制保险,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一条市场途径。虽然我国200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一些保险公司也结合新规专门推出了食品安全责任险,然而只有极少数企业选择投保。
为推动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就实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建议参考、借鉴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规定建立强制性责任保险制度的做法,积极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强制性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二是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参保的企业予以一定的政策支持,激发其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建议保监会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保险评级机制。根据每款产品在上一保险期内的表现(如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客户投诉率等),由保险监管部门予以保险评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评级调整其下一期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费率,顾客可以根据保险评级来挑选安全可靠的食品,企业则以保险评级为动力和约束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提案四:关于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提案
保障房建设是政府解决中低收入人群居住需求的基础性民生工程。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房建设高度重视,制定了“十二五”期间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的宏大目标。然而,保障房建设在未来五年将面临1.3万亿元至1.5万亿元资金缺口的挑战,由于资金需求庞大,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希望机构资金能够助保障房建设一臂之力。
根据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动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测算, 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保险业资产总额6.01万亿元,理论上最多将有6000亿元可用于不动产投资;同时,我国保险资金中有75%以上是寿险资金,其中逾70%是10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这些特点都符合保障房建设资金规模大、周期长的要求。此外,保障房建设作为风险可控、长期稳定、担保可靠的投资品种,也是拓宽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有助于降低保险资金运用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度,规避市场波动给保险资金运用带来的风险。为此,就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建议保监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尽快出台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投资及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政策引导,促进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的实质性运作。
二是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减免保险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投资收益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建议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近年来,虽然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二三十份住房保障方面的文件,但是多属于政策性规定,难以形成硬约束。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保障房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政府、居民以及包括保险机构在内的其他参与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规范建设规划、住房标准、分配方式、进退机制和运营管理,推动保障房建设进入法制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提案汇总:
关于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提案
近年来,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现象日益突出,医患关系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医疗纠纷成为难点问题。马明哲在提案中提出,医疗责任保险是管理医疗风险、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力工具,也是顺利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建议用3至5年时间,在我国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一种保险制度,确立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强制投保义务,以分散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并使受害人的损失及时得以补偿。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制性,即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强制实施,将投保该险种作为医院经营、医生执业的前提条件;二是标准化,即整个强制保险体系的运作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对于保险责任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等均有明确规定,有助于责任的判定。
根据卫生部及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目前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逾百万起,但70%以上的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不一致、责任难以厘定,加之许多小型和民营医院财政困难,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及未来三年实施方案,下一步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繁重,加快建立完善的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和赔偿制度,有利于改革的顺利推进,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从国外发展情况看,医疗责任保险是开办较早、发展较为成熟的险种,也是现代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发达国家,都已建立强制性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全球的趋势看,医疗责任保险经历了一个从自愿投保到强制投保的过程,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强制险种,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也在强制投保后才得到充分的体现;在这套制度从自愿到强制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和推动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
我国早在1989年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但由于体制环境、宣传、认识等多方面原因,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十分迟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的特殊作用未能得到发挥。从1999年开始,在保监会及各地方卫生主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云南、上海、深圳以及北京等省市先后以行政指令方式,开始试点一定范围内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取得了较好的效果。2007年6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进一步扩大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提出了要求。
实践表明,通过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纠纷解决率明显提高,有效化解了医患矛盾,实现了多赢的结果和较好的社会效益,这也为我国下一步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打下了基础。然而经过十多年努力,全国范围内绝大多数医院、诊所和医生依然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投保率过低的问题仍然没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因此,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健康监事长刘京生提案汇总
提案之一:关于建立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提案
党中央国务院对建立我国农业保险支持保护体系高度重视,提出“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政策目标。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逐步建立中央财政支持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明确任务。这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指明了发展目标,并将确保农民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国家粮食安全。
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实践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到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性质和农户缴费能力偏低的实际情况,通过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降低农户购买保险的缴费压力,形成了政府补贴+农户缴费的筹资机制,保险经营主体不断增加,保险责任范围逐步扩大,农民投保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使广大农民实实在在地享受到了灾后补偿的实惠,这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农业保险大灾风险主要是指:洪水、干旱、冰雹、虫灾等恶劣气候所致的自然灾害。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部分省市进行了不同分散机制的探索。主要有:公司自办模式、封顶赔付模式、购买再保险模式等。以上几种模式为探索建立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累了经验,但仍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亟需解决:一是风险分散程度较为有限,多数局限在本省市。二是增加了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和风险,巨灾准备金管理不透明。三是农业巨灾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对地方政府支持政策存在较大依赖,直接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稳定运营。
发达国家走过的历程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程度较对其他保险市场要大得多,再保险机制被实践所证明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大灾分散风险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持的再保险保障体系是各国农业保险由自由竞争转变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特征,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协调稳定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世界各国都在认真研究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多样化解决方案。大体有:一是强制性农业大灾保险模式。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将大灾保险以法律形式明确强制保险。二是商业性农业大灾保险模式。保险公司根据巨灾种类的可保性和精算数据,提供保险。三是混合性农业大灾保险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提供大灾保险的组合模式,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财政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四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农业大灾风险。大灾保险基金的积累方式也一改单一积累型向多元融资型发展。五是政府购买保证再保险模式。六是应对大灾风险损失的融资安排。
政策建议
1、尽早出台《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管理条例》,明确政府、企业、农民、社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建立财政补贴型的农业保险和中央财政支持型的农业再保险体系;进一步加大财政、农业、税收、金融、保险对农业保险和农业再保险体系的支持政策。
2、加快建立中央财政支持型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具体方式可有:1、直投式。中央财政直接投资建立农业大灾保险基金,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2、积累式。批准保险公司逐年按比例提取大灾保险责任准备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3、债券式。研究论证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农业大灾保险债券。4、贷款式。允许保险公司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额度,以缓解保险公司大灾时的即时超赔压力。5、再保式。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同时,批准再保险公司逐年按比例提取大灾再保险责任准备金。6、救助式。允许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缓解遭受农业大灾损失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和倒闭风险。以上方式可以采用政策迭加组合能有效加快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的建立。
提案之二:关于“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提案
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明确要求,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保险业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发挥保险业在制度设计、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实现形式等方面的功能作用,也是对保险业长期探索参与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
长期以来,保险业积极探索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渠道和服务方式,创建了多种经办服务模式,促进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服务水平,推进了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进程,发挥了统筹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的协同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目前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保险业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的认识并不完全统一,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政策措施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现提三点建议:
1、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参与基本医保的试点工作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阶段,在巩固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的同时,政府应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建设,发挥基本医保和商业保险互补和融合的作用,应适度扩大商业保险委托管理和经办管理基本医保的试点工作,争取在试点区域范围和服务项目方面取得突破,出台进一步鼓励商业保险参与试点的政策支持和优惠政策,降低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保管理的政策门槛,允许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类型的委托管理和经办服务模式,探索利用医保基金为城乡居民购买重特大疾病商业保险,鼓励企业为职工购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满足企业和个人对多层次和多样化医疗保险的需求。
2、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进程
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晰了基本医保的法律边界,政府应继续整合统筹城乡基本医保的管理体制,不应大包大揽继续开办各类医疗补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阶段,由于基本医保管理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机构设置重叠,相互缺乏竞争,导致监督者缺乏管理动力,不能有效约束医院和患者普遍存在的“过度医疗”问题,导致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加重了国家、企业和居民的医疗费用支出压力。保险业探索的广东“湛江模式”,将城乡居民的三项医疗补充保险进行统一整合,探索出建立统筹城乡居民一体化医疗保险的管理模式,同时,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管理信息,评估基金运行风险,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完善了政府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治理结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目前,保险业己经具备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进程的服务能力,可利用自身跨区域的数据信息网络和机构人员,统一整合不同医保报销审核支付的信息平台,并能有效提高政府省级医保的统筹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需求。这一做法值得总结推广。
3、进一步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
保险作为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可以改进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和路径选择,有助于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效率。目前,政府对监督医疗机构和基本医保的管理难度和复杂程度明显增加,而随着基本医保逐步实现全民覆盖,政府管理和监督的工作量和机构编制的瓶颈矛盾会越来越突出,政府可以利用保险业全国性的网络机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市场化的服务体系,采用购买委托管理和经办服务等方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繁杂报销审核职能委托商业保险管理,而把政府主要精力和人力集中在研究医保政策、建章立制和监督管理上,这样可以有效降低政府机构和人员数量,减少行政管理成本,可以促进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转变,创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路径选择,提高政府财政投入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增进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皓提案汇总:
提案之一:关于加快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提案
一、解决老龄化所带来的养老问题,在国家提供基本养老的基础上,只能依靠个人。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国民养老问题日益严重。按照联合国的预测,到2030年,中国60岁以上人口将达到3.4亿,占比将达到24.4%,中国全社会的老年人口抚养比将达到40%,即100个20-64岁的劳动力要抚养40个65岁以上的老人。
应对老龄化社会的加速发展,中国现行三个支柱的养老体系力不从心。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缺口逐年加大。1999年我国基本养老金缺口只有70多亿元,2010年则达到679亿元,基本养老保险收不抵支的省份达到15个;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覆盖面小。有能力参加企业年金的多为大型国有企业,参与人群占比少,容易加大社会不公平现象;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缺乏动力。由于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居民购买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不足,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整体规模小。
中国的国情决定,解决国民养老问题,在国家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的基础上,只能主要依靠个人。北欧发达国家国民养老主要由国家买单买单的做法,在经济下行周期中难以为继,欧债危机就是一个例证,并且容易滋生国民的懒惰情绪。美国等北美国家在国家提供基础养老的基础上,通过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国民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条件为自己养老的做法值得借鉴。我国人口众多,老年人口基数大,国家有能力解决的也只能是社会的基本养老,要想保证国民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不下降,主要还得通过国民自己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来解决。
二、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有利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和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购买个人养老保险时,保费在税前列支,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投保人处在不同的生命阶段,边际税率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对投保人而言是一种税收优惠。
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一是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大引擎中,内需是关键因素。但是,由于居民对未来的医疗、养老、教育等存在较大担忧,居民储蓄存款长期居高不下,消费意愿不强,这是导致我国内需增长乏力的主要原因。目前,医疗和教育问题正在逐步解决,但养老问题严重滞后。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能够有效地拉动内需,释放存款;二是有利于改善民生。鼓励个人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做大我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国民退休后的养老生活水平,真正实现老有所养;三是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养老基金规模的扩大,为国家积累了大量的长期建设资金,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三、建议加快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试点步伐,扩大试点范围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我国已酝酿多年,2008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其后,保监会和各地政府也多次将试点推进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作为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目前,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已经就实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制度达成了共识,但是,由于具体的操作层面的困难,这项政策还没有真正实施。随着我国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和养老问题日益严重,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刻不容缓。
因此建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主,中国保监会参与,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扩大试点范围,加快试点步伐。
提案之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法律监管的提案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国现阶段食品安全形势依然很严峻,仅2011年就发生了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市“染色馒头”事件、雨润食品的“问题肉”事件、台湾地区“塑化剂”事件、京津冀“地沟油”事件、“勾兑醋”事件、思念水饺、三全水饺及湾仔码头小云吞“细菌门”事件等等。
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根本原因:一是食品生产者逾越了应有的道德底线,见利忘义,不顾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诚信体系缺失。二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违法成本太低。三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被快速、有效的追究,导致违法犯罪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铤而走险。四是食品卫生监管者过多,权责不明,尤其是刑事立法方面缺少对监管者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导致监管者责任心不强,甚至出现监管者徇私舞弊的情况。政府部门在治理食品安全正面临“九龙治水”的困境,当前涉及食品安全的部门至少就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九个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多头分段”监管的体制。多头监管本身造成了食品安全执法的混乱,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时,不知道找哪个职能部门处理问题更有效,甚至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针对以上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加大立法、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目前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的犯罪主要有三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在行政处罚方面国家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有违法行为者规定了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等罚则。但对监管者的刑事责任欠缺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所以一方面需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力度,依法快速、高效的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并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食品经营者违法犯罪的成本。另一方面,应强化监管者的责任,通过刑事立法,将监管者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入刑化”,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督促监管者勤勉尽责。
第二,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应从源头抓起。相关部门一方面应加强生产者教育,另一方面需从生产到消费整个流程中加强管控,制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合格标准,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标准体系。
第三、建立科学监管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多头分段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适合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客观形势,必须进行改变。要建立督查机制。在现有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建立一支督察队伍,专门查处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实施对失职、渎职监管者的司法问责。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完善食品安全工作体系,促进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系统性,提高综合监管水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曾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所有地沟油犯罪都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老百姓反应强烈的地沟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 这种针对性的运动性的打击活动虽短期内对某种犯罪起到了遏制作用,但监管部门应考虑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第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食品安全企业的自觉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快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推动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企业的普法教育。加强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行为,充分发挥企业自律监管作用。
提案之三:关于建议国家民政部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环境渐趋宽松,有志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人不断增多,民间公益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和成长。尤其是经历了汶川和玉树两次灾难之后,中国公众的公益热情井喷式爆发,在救灾援助期间,民间公益组织的灵活性为国家政府救灾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但是到目前,许多民间公益组织却因为一直无法注册不得不面对停顿甚至是无法生存的状态。
据调查,因为不能注册,民间公益组织筹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运作不够规范甚至其合法性都受到质疑。目前,民间公益组织的运营费用除通过项目服务获得收入外,在机构建立和发展初期,主要靠国外基金会及相关机构的支持。但随着近年国内政策的调整和国际上对中国发展速度的认可,国际支持机构在这两年中纷纷停止了对中国公益组织的资金支援,而与此同时,本土基金会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关注和支持尚不充分,民间公益机构却因服务群体不断扩大,通货膨胀让公益项目的执行成本大幅提高,使得财力本就微薄的一些组织陷入危机。在普通百姓对“公益事业”了解非常不足的背景下,经常遭遇被误解的尴尬。因此目前作为非正式的组织,没有公章、没有权威部门的承认,社会上的捐款和捐物没有办法接受,企业也没有办法和其开展广泛的合作或者直接加入。”使得本就没有“身份”的民间公益组织既无法得到相关机构的支持,也无法自行筹款继续下去。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公益组织注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即除了民政部门之外,还必须要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通常为政府部门,也可以是政府部门认定的团体组织,只有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后,才能够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在这种制度下,很多公益组织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难以实现民政注册,只好以工商注册的形式开展活动。为进一步落实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因此建议:
第一,建议民政部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公益组织注册时,不再需要挂靠业务主管单位,但需建立准入制度,从严审批过渡到严监管,严格审计和监督,以达到一定的标准予以注册。
第二,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既鼓励、支持兴办民间公益组织,又要加强管理,使其高度规范化,避免一些单位利用公益名号募集资金。帐目透明,通过网络公示的方法,公示出每一笔捐款及物资的明细。
给予民间公益组织注册,使更多的人加入公益事业,从短期来看,有利于国民素质的提高,又可以提供就业,为政府分担压力。从长期角度分析,能够加速贫困地区的发展,使我国的国力更加昌盛。希望相关部门建立机制,予以更多企业和人士参与进来,相信这种聚少成多的点滴力量,力所能及的小公益,汇聚成无限的大爱之心。
提案之四:关于在中小学生中加强传统文化教育的提案
儒家、道家、释家文化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华民族极为宝贵的精神财富,这种人文精神更是一种特殊的思想资源和教育资源。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儒家、道家和释家都积累了许多宝贵的人文精神教化的经验,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说:“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吾忧也。”(《论语.述而》),意思是说,不修养德行,不讲究学习,听到符合道义的话而不能跟着做,有了过错而不能改正,这些都是孔子所忧虑的。
当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一个崇尚民族传统文化的氛围,尤其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分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很多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知之甚少,许多优良传统没有得到很好地继承,伦理道德出现严重滑坡,价值观念混乱,是非、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行为成为社会公害。而这些公害不同程度地对我国教育阵地形成了侵害。在中小学教育中,部分教育工作者思想上对传统文化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学校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将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到德育教育中。老师更加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忽略道德的教育,更加重视物质财富而轻视高尚的道德情操。由于社会上功利主义的盛行,部分学校迎合社会的需求,重教轻德,重分数,忽视思想道德建设,在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和正确人生观方面做得很不够。
青少年时期正是人的价值观形成时期,其思想品德可塑性很强,对事物的真假丑恶辨别能力不强,因此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守约、勤劳俭朴、扶弱济贫、尊老爱幼等传统美德,通过老师的言传身教,融入到青少年的日常情态之中,教育引导青少年热爱传统文化,丰富历史知识,拓展人文思想,塑造优良品行。
为此,建议国家教育部,在统筹规划中,要从中小学教育入手,增加儒家、道家和释家等传统文化中人格修养内容方面的介绍,普及必要的宗教基本常识,引导学生分清正教与邪教、宗教与迷信的关系。立足于“先做人、后成才”的德育观点,在中小学里开展“普世价值观”的教育,提倡“众善奉行,诸恶莫作”,打牢人格历练的基色,奠定最初的人文修养。提倡中小学生学“三字经”、“弟子规”等国学经典,努力让优秀传统文化走进课程、走进课堂,在校园内营造热爱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风气。国家教育部要组织编写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中国传统文化教材,让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占据合理的地位;要将团队活动与优秀传统文化的教育相结合,用优秀的传统文化引导、熏陶、感染青少年。
业外人士提案汇总: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宗庆后提案汇总:
建议之一:关于对新就业人员免缴5年社保费用的建议
宗庆后认为,目前农村到城市就业的劳动力,包括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工作的前5年生活压力太大。以浙江省为例“五险”企业和个人缴纳比例合计为40%,按其缴纳基数上限7662.5元下限1532.5元计,五险缴纳上下限分别为3065元和613元。而当新就业人员刚进入工作岗位时工薪收入相对较低,同时城市生活成本高,存在收入低生活压力大的困境,高比例的社保费用直接减少了新就业人员的现金收入。
“我想能不能够把个人交的部分免掉,企业交的部分也免掉,把免掉的部分当做他(新就业者)的收入发给他。比如在城市工作月收入3000块钱的,就相当于给他增加1200的收入;月收入5000元的,将相当于增加2000元收入。这样他们的生活压力可能会低一点”宗庆后说。
宗庆后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5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免缴,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他认为,此项措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新就业人员的关怀,在其事业起步阶段予以扶持,一定程度上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团结,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他们的购买力,可以扩大内需。
宗庆后在《关于切实提高新就业人员收入的建议》中提到,新就业人员刚刚进入工作岗位,劳动技能不成熟,无法立即为企业创造很高价值,工薪需要一个提高的过程。而收入低生活压力大也不利于新就业人员成长和发展。为此,他提出3点建议,以求切实提高新就业者的收入。
一是在考虑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提高新就业人员的起薪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年调整。要求用人单位以每年不低于经济增长幅度的比例逐年提高其工资水平,确保新就业人员共享国家经济发展成果,收入稳步提高。
二是建议对新就业人员实行5年社保费用其个人部分免缴,企业原缴纳部分改作工资发放,期间其参加工作的年限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同时五年内通过国家和企业补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
三是建议动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为新就业人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一方面政府建设单身宿舍,为中小企业员工提供基本的生活设施和配套,低价租给工作5年之内的人员;另一方面放宽企业生活配套用地比例,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和资金建设集体宿舍,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促进新就业人员的健康快速成长。
建议之二: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建议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取得重大进展,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城镇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的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制度建设面临着新的挑战,如待遇的公平性、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等问题。现就社保制度进一步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和事业单位还没有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仍实行退休制度。近年来,由于制度不够完善造成缴费与待遇的脱节,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日趋严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比部分在职人员的收入还高。另外,由于已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较少,部分地区出现当期收不抵支的局面,不得不动用本应留作在职人员个人帐户积累的个人缴费基金用于发放目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形成“隐性债务”,个人帐户“空帐”运行,给未来养老金的支付带来很大的隐患。
因此,建议国家要尽快出台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互衔接的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促进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会公平。
二、加强对养老金等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
截至2011年底,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累积结余已达2.86万亿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1.92万亿元。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结余按规定只能存放在指定银行或购买国债,在通胀的大背景下,仅通过存银行、买国债来运作的养老金,实际上是贬值,因此对其的投资运营管理很重要,要尽快研究实现养老金保值增值的具体办法,但绝对不能入股市,因为股市不确定因素多,风险很大。建议能参股投资国有垄断且盈利稳定较好的企业,如移动、石化、银行等企业,以国企利润确保资金安全和增值,同时国有企业的利润每年要拨付一定比例到社保基金。
三、尽快实现全国社保统筹运转
现阶段,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还不能长期在城市稳定就业(平均每份工作持续时间不到两年),由于社保关系无法异地转续,且转移时只能提取个人缴纳部分,导致很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缴纳社保,基础参保率很低,无法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
因此建议尽快克服制度和技术上的问题,实现社保全国统筹,同时在现有条件下,允许社保中单位缴纳部分也可以随个人进行转移;对于因更换工作等原因引起的社保缴费中断,要允许个人以最低标准补交,保证社保关系的连续性。
全国人大代表、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案汇总:
关于对法院在诉讼及执行中加重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问题进行专项调研的建议
近年来,各地法院在审理涉险案件时,存在着违反保险原理裁判突破保险法律规范裁判等问题,甚至判令保险公司负担保险责任之外的超额责任,加重了保险公司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院权威数据,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道交赔案607985件,同比上升32.41%,占全年审结案总量的9.95%。道交赔案绝对数量大且单案赔付额不断攀升。某中型保险公司,2011年道交赔案的被诉案均赔额12.12万元,数量约1.7万件,合计受诉额20.59亿元,已占公司保费规模的近三分之一。郭广昌认为,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监管日益严格理赔愈加透明的环境下,如果法院在诉讼中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诉讼结果将影响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
同时,郭广昌表示,有关保险及道交赔偿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也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务院制订的《交强险条例》已经明确交强险的分项赔偿问题,但部分法院却以分项赔偿违反《道交法》为由拒绝分项,坚持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承担交强险限额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赔偿项中并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目前仍在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却未能修正,法院仍判令保险公司承担此责任,导致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被裁判超额赔偿。而各地法院也存在审判标准不一,不利于司法统一。
因此,郭广昌建议进行专项调研,在充分调研并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订并出台《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系列《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涉及保险焦点问题的交强险分项赔偿交强险区别有责与无责赔偿《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赔偿标准区别等一系列保险争议问题给出明确而公正的有效解释。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开展对地方法院制订出台的有关纪要或意见的清理工作,应立即废止违法纪要或意见的实施。对具有地方特色的一些内容,应当单独进行审查并做出批复,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权威和统一。再者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对2010年以来的涉保险诉讼案件重新进行案件质量评查。
政协委员吴雁泽建议将民族医药纳入医保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音乐家吴雁泽认为,民族医药需要国家认真并且积极的支持,以保留好民间验方。为避免宝贵的民间验方流失到国外,吴雁泽建议将民族医药纳入医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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