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指引Ⅱ(以下简称“指引Ⅱ”)经欧盟议会通过后发布,预计到2012年正式实施。欧盟颁布指引Ⅱ的目的主要是,协调各成员国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政策,进而创造一个公开透明和统一的保险市场,确保保险市场的经营始终以风险管理原则为核心,根本目标在于提升消费者保护。
比肩巴塞尔协议,三个支柱强化监管
欧盟议会希望通过该指引的实施,使保险业取得类似银行业实施《巴塞尔协议Ⅱ》的效果。(注:巴塞尔协议1987年通过,全称是《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建议》,《巴塞尔协议Ⅱ》于1998年开始酝酿,几易其稿,最终于2004年6月正式出台,它有三大支柱:第一个支柱是资本充足率;第二个支柱是内部监管;第三个支柱是公开披露。)
从实施时间表来看,指引文件需要经过欧洲所有保险企业和监管机关的评估,预计要到2012年才能正式实施。届时,欧洲监管者对保险企业的监管将与资本要求相一致。具体做法是使用一种基于普遍公认原则之上的方法,来识别每一家企业的风险并要求该企业配置相应的资本。
指引Ⅱ有三个支柱。第一支柱是定量要求。即通过一定的方法计算技术准备金和确定保险偿付能力标准,以应对保险公司的承保、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第二支柱是定性要求。包括内控和风险管理规则在内的监管措施。当第一支柱不能完全覆盖风险时,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增加额外资本。第三支柱是市场力量。即对风险和资本管理等信息的公开披露以及透明度的要求。
指引Ⅱ适用于那些在欧盟成员国已建立的或将建立的所有寿险、非寿险和再保险企业。在指引Ⅱ正式实施之前,仍有一系列重要的工作要做。为此,欧盟保险和职业年金计划委员会已经负责推动一批由保险人完成的影响研究报告。第三份类似的报告最近已经完成,主要目的是测试保险人对拟实施的偿付能力计算方法标准的反应。
挑战与机遇并存
指引Ⅱ对于欧洲保险市场来说,既意味着重大挑战,同时也会带来大好机遇。
挑战主要表现为:单个的保险企业是否有能力来识别和管理其业务中普遍盛行的风险,并制定出一个可量化相应资本要求的适当方法。机遇主要表现为:在新的监管框架下,保险企业将因实施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活动而获得良好市场声誉。
指引Ⅱ规定,风险资本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计算:一是采用给定的标准计算公式;二是当确认标准模型不能精确反映问题企业的风险状况时,允许采用内部模型。凡是使用内部模型的,都必须得到监管机关的认可。
如果监管者认为,标准模型不能精确反映问题企业的风险状况时,监管者也可以要求该企业使用内部模型来计算偿付能力的资本要求。如果保险企业计划使用内部模型,它必须向监管机关详细证明模型中运用的基本原理和假设都是合理的。保险企业必须说明它的公司治理结构、风险管理和资本结构等情况,监管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评估。
指引Ⅱ对公开披露的要求更加严格,并将其作为迈向更加透明的监管体制的重要一步。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年度报告要求必须包括企业偿付能力的关键细节。
关于保险集团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允许集团内部进行一定程度的相互支持,但前提是必须获得监管者许可。欧盟将对保险集团配备专门的“集团监管者”,该监管者拥有组织集团监管和批准内部模型的权力。集团监管者将和各子公司的监管者密切合作,制定针对集团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
对于自有资金,监管者运用一个完整的资产负债表方法来评估,其原则主要基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中流行的公平价值理念。
保险企业需建立法人治理框架
指引Ⅱ要求所有的保险企业具有有效的、强有力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企业的经营建立在一个审慎的平台之上。法人治理框架应能反映问题企业的规模和复杂性,至少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和外包安排。
根据规定,保险企业至少每年应对每一张保单评估一次,监管者有权了解该程序,以确保企业的评估能够保证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这可能会使得一些保险人寻求帮助,尤其是那些必须满足指引Ⅱ要求的小型保险企业。
指引Ⅱ也规定了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公开信息披露的目标在于为保单持有人提供更大范围的信息,帮助他们加深对保险公司的了解,从而能够在购买保险时做出正确的决定。
指引Ⅱ要求保险企业公开披露它们的偿付能力和财务报告。报告至少应详细载明以下内容:年度业务发展情况;法人治理体系;针对每一类风险的风险暴露、集中度、缓解和敏感度情况;自有资金的结构、质量和数量;最小资本要求和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金额;保险企业应当披露有助于理解法定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其内部模型之间差异的信息;报告年度内任何违反最小资本要求、偿付能力资本要求的情况。
保险企业按照以上指引在年报中披露,并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企业还被要求每年向欧盟保险和职业年金计划协会披露偿付能力计算的相关信息。欧盟保险和职业年金计划协会今后可能会区分产险、寿险企业公开披露整个行业的信息。
欧盟舆论普遍认为,现有的保险集团监管体制需要作重大改进。该指引提出的框架目标在于极大地优化和简化该过程。
改革后的监管体系主要变动之处集中在放宽集团资本要求之上,这主要是由于允许某种程度的“集团支持”而导致的。例如,母公司必须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自有资金在必要时将被转移用于支持集团内的其他企业。
集团支持必须在提供帮助的保险人其自有资金超过偿付能力资本要求时才能实施。此外,任何此类集团支持的信息都需要公开披露。欧盟将配备集团监管者,这些监管者将拥有组织集团监管和认可内部模型的权力。集团监管者将和子公司监管者密切合作,以共同设置集团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但是,当地监管者仍将保留完整的监管权力,以监管子公司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最小资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