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414票对1票通过一项反“基因歧视”法案。根据这一法案,保险公司或雇主等不得在提供医疗保险或招聘过程中,区别对待那些基因检测显示易患某些疾病的人。
95∶0通过《遗传信息无歧视法案》
美国国会参议院以95票对0票通过这项《遗传信息无歧视法案》。美国媒体预测说,已表态反对“基因歧视”的美国总统布什会很快签署这一法案,以使其成为法律正式生效。
这项法案规定,如基因检测显示某人易患某种疾病,保险公司不得据此提高医疗保险费或者拒绝为其提供保险。同样,雇主也不能以基因信息作为招聘、解雇或升职等的依据。
一些议员认为,为反“基因歧视”立法将有助于打消人们对基因检测的种种疑虑,从而更好地发挥基因检测技术在医学等方面的潜力。
保险业的“基因歧视”引发多国关注
在美国,“基因歧视”情况屡有发生。上世纪70年代,美国数家保险公司就拒绝为携带易患镰状细胞贫血病基因的黑人提供医疗保险。美国媒体还透露说,劳伦斯伯克利国家实验室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直至1993年,一直以“胆固醇常规检查”为由,暗中通过基因检测检查员工是否携带易患镰状细胞贫血病等遗传疾病的基因。2002年,得克萨斯州一家铁路公司也因“基因歧视”问题赔偿员工220万美元。该公司36名员工因患“腕管综合征”提出工伤补偿,但公司却在员工不知情的情况下检测他们的基因,试图寻找有关基因致病证据以避免补偿。工人起诉后,铁路公司方面曾声称,这一行为未违反任何法律,也不存在所谓的“歧视”。
在英国,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2167名具有某种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34%在申请保险时遇到了问题,其中48.17%被保险公司拒绝承保、41.16%被收取了高额保费、41.12%被要求进行本来不必要做的体检、28.15%遇到了其他问题。而未被保险公司获知有基因缺陷的保险申请人中,遇到问题的只有5%,其中只有4%的人支付了高额保费、只有1%的人被拒绝承保。
澳大利亚的一项调查也发现,在105名向保险公司披露“基因检测”结果的投保人之中,有32人被要求支付高额保费、有12人被要求进行进一步的检测、有15人被拒绝承保。其比例远大于那些没有接受过“基因检测”的人。
如何真正平衡是个“大问题”
当然,这也会带来另一个问题,那就是要做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以及在被保险人之间的这种公平,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保险人能够获得与风险有关的一切信息。只有充分掌握影响风险发生和风险大小的各类信息,保险人才有可能对风险发生概率和损失率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并在此基础上对风险进行分类定级,适用不同的费率。
然而,这些为计算风险所需的信息却完全掌握在投保人手中,除非其予以披露,保险人无从知晓。为了维护保险的公平精神,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诚实信用,向保险人如实披露与风险有关的情况,这在保险法上被称为“最大诚信原则”。
虽然各国对披露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均要求投保人如实回答保险人有关风险情况的询问。如果投保人隐瞒或虚构了对于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具有关键作用的风险情况,会直接导致合同法上的后果: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支付约定的保费。因此,在投保健康险和人寿险时,投保人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陈述有关自己健康风险的情况,包括:年龄、疾病情况、过去的病史等。而保险公司的精算师则需要根据过去具有不同健康状况的投保人的索赔记录,将每个人的健康风险转化成以数字表示的索赔率,以此制定保费标准。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于正常情况,就会按照增加的风险程度相应地提高保费;当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大到无法接受的程度(如几乎可以百分之百地断定必然患上需要巨额赔付的重大疾病),则有可能拒绝承保,或将这种风险导致的保险事件列入“除外条款”,即在其发生时不承担赔付责任。正因为如此,投保人如实披露信息对于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和收取保费数额是非常关键的。
虽然,许多基因信息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人未来的风险状况。但确有部分基因信息能够准确地预测某人必然在未来患上某种疾病,或是有较大的患病可能性。西方人群中较常见的“舞蹈症基因”是这种情况的典型代表。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最终会因患上“舞蹈症”这种绝症而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就风险评估而言,“舞蹈症基因”的基因检测结果与艾滋病病毒检测结果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区别。按照欧洲《关于人权与生物医学的公约》以及比利时、挪威、奥地利等国的立法,保险公司被禁止使用这一类型的基因信息来评估投保人未来的健康风险。投保人即使明知自己有这种基因,也不必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这种立法必然导致商业保险机制所一直遵循的,并为各国保险法所一致承认的基本原则――按照投保人风险大小收取保费的公平精神被打破,从而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
一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由于保险公司不能客观地评估投保人的健康风险,其收取的保费必然低于按风险状况应当收取的数额。仍以“舞蹈症基因”为例,任何一家商业保险公司如果被告之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绝不会以普通保费承保其健康险和人寿险,因为普通保费不足以反映投保人巨大的风险状况。而一旦法律强行禁止保险公司根据基因信息决定是否承保和提高保费数额,商业保险公司就不得不以普通保费承保,这对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保险公司尚不知道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这一情况,而投保人自己知道的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询问和索取投保人的基因信息(如奥地利立法规定),则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多购买保险,从而形成“逆向选择”。
二是对其他具有同等健康风险,但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不公平。一个被查出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与一个携带艾滋病病毒的人具有同等的健康风险,因为“舞蹈症基因”和艾滋病病毒都预示着他们在未来若干年内会因绝症死亡。然而,根据目前大多数立法,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具有“舞蹈症基因”而拒绝承保或提高保费,因此具有“舞蹈症基因”的人仅支付普通保费就可以获得保险。然而,没有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进行“艾滋病歧视”,保险公司因此可以合法地根据某人艾滋病检查呈阳性这一信息认定其健康风险极大,而拒绝承保或收取高额费。在后一种情况下,具有艾滋病病毒的被保险人实际上是用高额保费补贴了具有“舞蹈症基因”的被保险人。如果有较多数量的、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基因缺陷的人进行投保,而保险公司又被禁止询问他们的基因情况,保险公司为了避免遭受“逆向选择”带来的损失,必然会普遍提高保费。这样,承保具有基因风险的被保险人的成本,实际上被转嫁到了其他被保险人身上。因此,法律在力图消灭一种歧视的同时,又人为地创造了新的“歧视”――对不具有基因缺陷的投保人的“歧视”。
研究“基因歧视”对我国有现实意义
中国是参与“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惟一发展中国家。基因科技近年来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我国自行研制的用于“基因检测”的“基因芯片”不久将投入临床应用。可以预见,当前已经在西方国家发生的“基因歧视”必然也会在我国出现。而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在建立之中,全国能够享受公费和疾病补助的人所占比例不足全国人口的15%,而且社会医疗保险只能支付一定限额之下的医疗费用。大多数人必然会寻求商业健康保险作为补充。同时,市场经济给人们带来的不安定感也会激发人们对商业人寿保险的需求。商业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在保障我国人民获得医疗服务和安定生活方面的作用将大大增强。而“基因歧视”可能在未来发生在我国的保险行业,对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研究保险中“基因歧视”对我国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