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度红火的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正在受到越来越严格的监管。昨天,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表示将根据货币和资本市场的波动情况,限制或停止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审批和销售。
《通知》中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下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财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并将投资金及其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下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下称“非预定型产品”)两大类。
《通知》规定,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且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七项条件。
其中,偿付能力成为财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的一项重要制约条件,其投资型产品的发售规模也与之挂钩。《通知》要求,投资型保险产品可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4%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之和。财险公司上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时,保险公司应立即停止投资型保险产品的销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保监会。
为了防范风险,《通知》要求财险公司应审慎、合理地设定预定型产品的满期收益率,预定型产品的收益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80%,最高收益率可由保监会予以规定,非预定型产品则不得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诺收益或变相承担损失。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透露,该公司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已经停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到,目前一些公司的财险投资型产品已经停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