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印度开始在旁遮普省试办小麦、棉花、甘蔗保险,承保一切险责任,但发展缓慢。1972年9月,印度政府决定由政府直接组织和试办农业保险,业务由全国性国营保险机构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负责,农业保险赔偿责任由印度综合保险公司承担75%,邦政府承担25%。
该保险的估产、收费、理赔等经营管理费由国家支付。农作物保险的保障水平是正常产量的75%,并有25%的免赔额,这种保险是自愿的,但对于申请农业贷款的农民是强制的。保险期间若发生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理赔时将赔款直接付给贷款机构,因此这部分业务实际上是农业信用保险。这对农业金融机构发放农业贷款是一个很实际的支持。
印度综合保险公司试办的农作物保险起初是按农户确定的产量进行灾后赔付。但很快发现这种自愿投保的农作物保险成本太高,而且道德风险也无法防范,因此很难推广;后来推行了一种“地区办法”,农作物的产量是分地区进行试验收割评定出来的,而不必考虑每个农户是不是都能按照正常方法去种植。也就是说,不要求评定每个农户的产量,因而可以避免道德危险,同时降低了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