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已经中国保险学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按照会议精神,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学会保险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保险学会评奖工作,促进保险理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国保险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项定名为“保险研究优秀成果奖”,由中国保险学会(以下简称为“学会”)予以颁发。
第三条 评选活动由学会主办,每年举行一次。
第四条 依据参评成果性质,分类成立评审组。
第二章 评审组的组建、职责
第五条 评审组由学会专家库中,与评审对象领域相关、业内有较大影响的人士构成。
第六条 评审组组长由学会会长担任,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协调,但不参与具体评审,无投票权;组员5或7人,一人一票。
第七条 每届评审组不迟于当届评选工作初评前成立,当届评选成果公示完成后,自动解散。
第八条 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组的初评和终评,确定进入终评的成果名单和终评后的候选获奖名单;对公示中的异议协同学会秘书处解决;
(二)由评审组长主持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表决,到场组员达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可以进行表决,现场过半组员投票方能通过;
(三)组长单独提议或每组组员三分之一以上联合动议,可以向本组就重要问题提交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章 评选范围和对象
第九条 凡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内容为保险研究的论文、专著(本办法所指专著均不含译著)、项目方案和调研报告、研究报告均可申报。论文、专著应已公开发表。
第十条 特殊形式研究成果的申报
(一)多卷本著作以最后一卷出齐的时间为准,在符合申报时限的情况下作整体申报;
(二)丛书不作为一项研究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三)个人论文集可作为专著类成果申报,多人撰写的论文集只能由其中某篇论文的作者作为论文类申报。
(四)围绕一个专题,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发表于同一刊物同一标题的系列论文,可作为论文类成果整体申报。围绕一个专题,发表时标题各不相同的系列论文,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篇论文申报。
第十一条 不接受申报的研究成果
(一)内容为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含)或同等级奖项组成部分的成果。
(二)教材、独立的电子出版物(光盘、软盘等)。
(三)著作权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
(四)内容或形式与中国法律相冲突的成果。
第四章 评奖标准
第十二条 参评成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十三条 根据参评成果的性质,从选题、研究水平、创新观点、影响力、写作规范等方面,区分奖项等级。
第十四条 评奖标准细则由学会秘书处在相关专家的协助下另行制定并负责修订。
第五章 成果的申报
第十五条 学会秘书处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并向会员单位发出通知。
第十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成果均可由个人经单位同意直接向学会申报,或者由单位推荐,个人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者每届可申报为第一作者的一项成果。第二或者其他以后排序作者每届只能申报不超过两项成果。如系非第一作者申报,需要提供第一作者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八条 作者要提供成果全文(含电子版,外文应提供中文译稿),填写《保险研究优秀成果申报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和影响的成果要提供相应的书面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论文要提供发表该论文刊物的封面、封底、目录复印件,专著要提供封面、版权页、目录、证明作者身份的前言、后记或其他文字说明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
第二十条 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提供原文时需要标明作者姓名和撰写时间,并提供项目委托单位或成果采用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一条 每项成果分别按《申报表》、成果复印件(或打印件)、中文译稿、佐证材料的顺序装订成册。专著的原件不必装订。
第二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排除不合规定的申报项目,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属实,核实后在《申报表》加盖公章,进行分类。
第二十三条 筛选后的成果由学会秘书处统一编号,送审时,除专著外,凡涉及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一律删去。
第六章 初评、终评及公示
第二十四条 评选实行两级评选制度和异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组组员分别依照评奖标准细则对送审的成果进行初评,填写《终审入围推荐书》,并注明推荐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初评时,须评审组三分之二以上组员参加,初评有效;每位组员最大推荐数不超过本组的奖项定额。
第二十七条 成果按所获推荐数排名,由高到低进入终评。入围数与相应组别奖项数之比均为2:1。
第二十八条 终评时,须评审组全体成员参加,终评有效;从高等奖项到低等奖项,逐级在入围成果中提名,无记名投票表决,过半数为通过,按奖项定额确定获奖成果。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处将各候选获奖成果详细情况在学会网站上公示。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10日之内向秘书处书面提出。
第三十条 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评审组取得一致的,可向学会秘书处书面申请撤奖。经同意后,做弃奖处理,不再增补。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收集的其他异议由相应评审组核实并给出处理意见,由秘书处通过学会网站向社会通报。
第七章 奖项和表彰
第三十二条 按参评成果分类,分别从高到低,设一等、二等、三等奖,论文类相应奖项数额为二、四、六项,其他相应数额为一、二、三项。奖项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 获奖成果由学会颁发“保险研究优秀成果奖”证书及一定物质奖励。
第三十四条 每位申报者只能评一个奖项,与他人合作者,可另增一项。两人及以上合作的成果获奖者,每人发给同样写有合作者名称的获奖证书,但只发一份奖金。
第三十五条 获奖名单在《保险研究》、学会网站上公布。学会协助获奖成果以合理、合法方式扩大影响,包括出版、国际交流、提交论坛等。
第三十六条 建议获奖成果作为作者单位对其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八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严格依照评选办法,接受监督,公平公正,真正发掘优秀成果。
第三十八条 未经学会秘书处允许,评审组组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向外泄露评审过程的具体情况。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成果作者或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人成果所在评审组的组员。参加评审的同一单位的评审组组员不得超过两人。连续参加两届评选活动的,应间隔一次后再参加评审。
第四十条 获奖成果发现徇私舞弊的,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即撤销表彰,追回证书及奖金,并以通报。该作者其他成果三年内不得参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