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法院主持下,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与受伤害者就事故损失赔偿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农村户口要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终于偃旗息鼓,天安保险临沂中心支公司因此减少赔付损失10余万元。
右转弯时太粗心 事发20天后被起诉
今年5月3日19时许,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国道205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一大街交汇处路口向右转弯时,与顺行的李昌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昌与车上人员郑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队门认定,驾驶员李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昌、郑某夫妇无事故责任。
经查,标的车的初次登记年月为2011年7月15日,在天安保险山东临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营业用汽车保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4日至2012年11月3日。投保险别为:主车,机动车损失险2974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驾驶人50000元,车损、三责、车上人员不计免赔;挂车,机动车损失险195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车损、三责不计免赔。
事故发生后短短20天,在住院治疗尚未痊愈的情况下,2012年5月23日,李昌、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驾驶员李某、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0265.5元。
保险公司慎准备 抓住关键“不松手”
接到法院8月15日开庭的传票后,保险公司立即全面展开了案件应诉前的准备工作。法律专员在第一时间与原告进行沟通,和法院的主审法官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原告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损失。经查,两原告分别聘请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李昌要求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29722.23元,误工费18000元(90天×200元/天),护理费6766.86元(58天×117元/天),伙食补助费696元(58天×12元/天),残疾赔偿金4558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95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600元,复印费20元,车损675元,评估费60元,施救费290元,计108764.6元。郑某要求赔偿的损失为医疗费60300.87元,误工费15000元(150天×100元/天),护理费5800元(58天×100元/天),伙食补助费696元(58天×12元/天),残疾赔偿金45584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400元,鉴定费700元,复印费20元,计141500.9元。两人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损失共计250265.5元。
保险公司的法律专员凭着多年办理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的经验,将原告各种费用损失的赔偿要求进行了逐项分析,认真寻找案件的突破口。经过深入研究,法律专员觉得该案突破点主要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方面的费用损失,而决定上述费用高低的关键因素就是两原告的户口性质。法律专员通过对两伤者的农村住所与非农业户口证明分析,感到两原告的户口性质存在疑点,于是马上赶到两原告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深入调查。通过走访村民、到派出所咨询、向当地规划部门了解,得到的答复均是两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保险公司掌握了案件的有利证据以后,按照城镇户口与农业户口的赔偿标准分别对两原告的事故损失进行了测算,初步查明了两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超过实际损失的费用金额。
耐心沟通多交流 合理赔偿减损失
为减少赔付损失,保险公司在全面掌握案件的赔偿证据材料后,进一步加强了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数次与原告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耐心听取两原告的意见,明确告知其持有的户口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符,故他们所主张的非农业户口标准的费用损失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将不予认可。法律专员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目的就是希望在合理承担原告实际费用损失的基础上,两原告能够放弃不合理的索赔。
经过多次沟通,原告李昌、郑某终于同意诉讼调解,并在法院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昌、郑某各项损失75000元;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李昌、郑某各项损失71713.1元;原告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运输公司负担。
该案诉讼调解成功,保险公司可减少赔付损失103552.4元。
思考与启示
1.保险公司应重视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诉讼调解程序灵活,可以快捷、简便地解决赔偿纠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特别是通过与受害者的协商与交流,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消除赔偿纠纷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更好地提高客户满意度,从而取得双赢的效果。
2.对调解案件应做好充分准备。一是要审慎看待受害者的各项赔偿诉求。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各项费用损失,一般是由其聘请的专业律师根据个人的司法实践经验所认定的费用金额,往往高于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的实际损失。对受害者的赔偿要求,保险公司应该理性看待,认真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测算出受害者的实际费用损失。二是调解要注意方法。一般来说,对超过受害者实际损失的金额,也就是保险公司希望受害者能够放弃的求偿数额。在协商过程中,保险公司要耐心地倾听受害者的意见,在承担受害者实际损失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让受害者最大限度地放弃求偿其超过实际损失的费用数额。
3.保险公司应认真做好人伤案件的管理工作。近年来,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全国各地逐年提高人伤赔偿标准,加之客户法律维权意识又不断增强,涉及人伤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经过法院判决,大幅度地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人伤案件的管理工作,要把人伤案件放在车险案件的首要位置来抓,应认真做好人伤事故的现场查勘、人伤调查、治疗跟踪、用药指导、资料收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特别是对出现人员伤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对伤者的住院治疗,要提前介入,责任到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医疗机构、伤残受害人讲清楚用药规定与赔偿标准,力争取得被保险人和受害者的理解与支持,最大限度地消除诉讼风险因素,积极防范赔偿纠纷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