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保监发〔2007〕107号《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若干意见》提出的“研究引入社会资信评估机构,建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形成第三方独立公正的外部评估机制,强化保险中介机构对自身信誉形象的重视和维护”的有关精神,为了保护投保人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搭建和谐发展的平台,从而创造保险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中国保监会委托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一套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保险报》承担了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建立过程
保险信用评级始于上世纪7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比较成熟。而我国信用评级的时间相对较短,评级制度不完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的评级研究几乎为空白。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建立我国的保险社会评价体系,我们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在项目初期,项目组成员收集、查阅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对国际上知名的穆迪Moody\'s、标准普尔Stand&Poor\'s、惠誉Fitch、A.M.BEST四大评级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针对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也大都有一套自己的选择标准,因而,我们也对其中有代表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进行了深入的定性访谈,研究了它们的评价指标。
国际四大评级体系在评级方法、评价内容上有许多共同之处,都采用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且都侧重于对财务方面的评价。但是,由于国际和国内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不同,这些国际成熟评价体系中具体指标的设置、指标权重等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国情,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来选取具体的评价指标。而当前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公司的相互选择指标也很不系统、很不完备。
为了建立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在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下,项目组邀请国内外的近20位专家学者组成了项目专家委员会,我们与每一位专家进行深入沟通,请专家对评价体系指标的选取提出宝贵建议。经过几个月的专家走访及案头研究,项目组提出了一个初步的评价指标体系。随后,我们请专家对初步搭建起来的评价体系进行论证。专家们针对评价体系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对指标权重的确定也提出很多参考意见。我们再次结合专家意见,广泛查阅资料,并多次进行深入讨论。针对评价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从指标定义到计算方法,从指标权重到指标评级取值方法反复推敲确认。
历经两个月的专研,评价体系向前推进了一大步,在体系模块设置、指标权重上都做了相应调整,使体系更加科学。保险公司的评价体系由六个模块增加为七个模块,包括:影响力、业务水平、服务水平、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灵活性及辅助指标。其中影响力、业务水平、服务水平三个模块反映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灵活性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而辅助指标则是除了设置硬性评价指标外,还会考虑保险公司的一些外部环境来进行评级,如母公司的支持等。保险中介公司的评价体系由原来的四个模块调整至六个模块,具体包括:影响力、业务潜力、专业能力、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盈利能力。前五个模块反映中介公司的业务状况,盈利能力则反映其财务状况。虽然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公司评价体系在模块设置上一样,但是在具体指标设置,指标权重上存在差别,这是充分考虑到三类中介公司的特征来设置的。
最后,我们请专家对调整后的评价体系再次进行论证,终于得到了专家们的普遍认可。我们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检验,这套体系肯定会进一步进行完善;我们更相信,这套采用科学的方法、融合保险行业内外精英智慧的评价体系一定能充分发挥作用,为监管部门、保险行业各主体、投资者、消费者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促进中国保险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基本框架
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对我国保险行业进行了多角度、多层次的评价,评价体系主要分为:对保险行业的评价、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对保险营销员的评价。
对保险行业的评价
对保险行业的评价旨在深度了解现阶段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状况,分为四个模块:行业发展水平、行业地位、政策环境和市场潜力。其中,行业发展水平模块包括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两个指标;行业地位模块包括保险业在金融行业中的占比、保险覆盖率和风险保障水平三个指标;政策环境模块包括监管环境、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三个指标;市场潜力模块包括行业集中度、保费增长率和消费者信心指数三个指标。
对保险公司与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价
该部分旨在建立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相互评价体系,为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权威的参考依据;建立保险中介机构的客户满意度指标体系,系统评估中国保险中介市场的客户满意度总体状况,为广大消费者选择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参考。
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分为七个模块:影响力、业务潜力、服务水平、偿付能力、盈利能力、财务灵活性和辅助指标。其中,对寿险公司和产险公司的评价虽然都从以上七个模块出发,但是模块的下级设置指标及其权重有所区别。
对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评价分为六个模块:影响力、业务潜力、专业能力、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与对保险公司的评价相类似,对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公司的评价都从以上六个模块出发,但下级设置指标及其权重有所区别。
对营销员的评价
该部分旨在全面了解保险营销员队伍的市场表现,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为保监会进一步规范营销员行为提供监管依据。
对保险营销员的评价主要分为四个模块:队伍现状、专业性、服务水平和职业发展。其中,队伍现状模块下设持证率、文化水平、收入水平和从业年限四个指标;专业性模块下设专业水平(分析需求、规划设计、保单讲解)和行为规范性两个指标;服务水平模块下设服务态度指标;职业发展模块下设职业地位(社会公众态度)、工作压力、工作成就感、对当前收入的满意度和职业发展机会。
本次评价体系的建立借鉴了国际领先的评价体系,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保险行业在中国的实际情况及特点。从数据获取方式来看,“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体系”首次引入了调研方式获取数据,也是国内外一次全新的创举,这些都为评价项目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科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