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来宾、各位朋友:
上午好!
很高兴能有机会在这春暖花开的美好时节来到未名湖畔,再次参加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中心举办的“赛瑟论坛”,首先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危机引发变革,危机催生改进。人类发展的历史反复告诉我们,在危机面前,现存机制和体制中的缺陷往往会充分暴露,人们正视和纠正缺陷、实现制度创新和制度改进的进程也会加快,这种进程演绎了社会历史前进的轨迹。经济金融业的发展也概莫能外。近一百年来的全球经济金融史表明,金融制度乃至经济学理论的大创新、大变革,无一不是借助经济危机的推动来完成的。我们不会忘记,上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不但催生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而且促成了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的诞生,开创了“政府干预经济”的经济理论新范式,撼动了“看不见的手”理论150多年来在经济学界的正统地位;70年代西方世界所遭遇的滞胀危机,不但促使美国等西方国家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驱使金融业重新回到混业经营阶段,而且使一度被战后各国奉为经典的凯恩斯经济学遭遇空前挑战,并直接促成以现代货币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思潮在经济学界的崛起。
今天,我们又一次站到了经济金融史的十字路口。因为,我们正在经历至今尚未见底的经济金融危机,就其对金融制度及其经济学理论基础带来的挑战而言,大大超过了70多年前的那场大危机。上世纪末美国《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所批准的混业经营制度被认为是本轮金融危机的主要引发因素;长期以来为西方金融界所奉行的自由放任型监管思想被这场金融危机撞得粉碎,作为其理论基础的自由经济主义思想也深受质疑;各国政府迄今为止收效有限的巨资救市行动,使历来强调“政府干预有效”的凯恩斯主义在危机现实面前同样显得苍白无力。
时下,危机使每一位有识之士都不得不思考一个重大问题:危机亟需变革,本轮危机需要重点推动全球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哪些变革?全球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将走向何方?
下面,我想就危机后全球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进方向谈一些个人看法,和大家一起讨论,希望得到在座各位的指正。
改进之一:改革单极国际货币体系,稳步推进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本轮金融危机在使世界经济蒙受重大损失的同时,也使人们清醒认识到当前国际货币体系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和改革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紧迫性。现行的单极国际货币体系容易造成“利益一国享受、风险全球承担”的局面,无法解决上世纪中期经济学界提出的“特里芬难题”,即储备货币发行国无法在为世界提供流动性的同时确保币值的稳定。鉴于黄金存量的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我们无法退回到五十多年前的金本位制时代。但是,当前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体出现的多极化形势,尤其是欧盟、“金砖四国”、东盟等区域经济体的崛起,为我们改革单极化国际货币体系提供了有利契机。当前的现实选择是完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努力发挥多种货币在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推进国际货币体系的多元化、合理化。
改进之二: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实现对所有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的公平监管。长期以来,各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一直比较严格,既有巴塞尔资本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国际监管标准可供参照,又有各国自行制定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可供遵循。但是,对于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人股权基金等所谓“影子银行”体系以及CDO(债务担保证券)、CDS(信用违约掉期)等复杂的结构性衍生金融产品却监管乏力,有的甚至连负责的监管机构都未明确。实践已经证明,这种监管真空、监管盲点和监管不公现象的存在,容易引发过度投机、监管套利和风险外溢,甚至危及金融体系的稳定。今后,金融监管应向更加全面、公平的方向发展:一是必须将所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纳入监管和规范范围。重点是要加强对投资银行、信用评级公司、对冲基金和CDS、CDO等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要求对冲基金及其经理人必须注册,披露包括杠杆率和流动性状况在内的相关信息,评估其可能对金融市场产生的系统性风险。二是对从事相似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相对公平的监管标准。重点是在财务杠杆率的监管上要坚持“公平优于效率”的原则,改变以前对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监管标准相差悬殊的做法,防止投资银行借助高财务杠杆从事过度投机行为。
改进之三:加强薪酬激励机制监管,避免市场操作人员和金融机构的短期冒险行为。高薪激励存在助长金融机构过度冒险和过度投机行为的天然倾向,在高薪激励面前,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底线极易冲破。金融机构尤其是投资银行过高的薪酬制度安排,容易导致经理人的短期风险偏好,不利于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和宏观金融稳定。为了控制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必须将金融机构的薪酬激励机制纳入金融监管范畴。激励机制监管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建设的目标是实现激励相容,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确保员工能够为了公司价值的增值而努力工作;二是金融机构激励机制建设要遵循“效率优先、兼顾社会公平”的原则;三是金融机构要重视道德操守建设,努力实现市场竞争与规则规范、经济与政治、社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统一平衡。当然,加强对金融机构激励机制的监管,并不意味着由监管部门来直接决定高管层的具体薪酬,而是要充分发挥和尊重金融机构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的作用。
改进之四: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着力防范跨业跨境风险。上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全球化程度越高,金融创新力度越大,跨业跨境经营越多,金融风险就越严重,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就越重要。事实上,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和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无法有效解决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带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死角问题。金融业应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在对巴塞尔资本协议进行拓展的基础上,制定能够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业且能够为各国监管当局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和规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就金融监管合作的理念、原则和方式共同作出承诺,并建立起形式更加灵活、措施更加得力的监管磋商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国内跨业监管协调,在国家内部,着力建设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之间的监管协调机制,定期举行由各监管机构参与的联席会议,保障银行、证券、保险等市场之间的监管信息畅通。
改进之五:重新审视随行就市的会计准则,避免经济景气时产生泡沫,经济困难时资金短缺。新的国际会计准则存在“随行就市”的特点,即实行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在评估资产价值时以当前市场价值为依据,而不是历史成本。这种资产计量方法具有明显的“亲经济周期效应”。在经济繁荣时期,金融市场运转良好,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会夸大金融机构的资产价值,从而加大经济运行中的泡沫。一旦金融市场出现危机,经济进入下行通道,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又会使金融机构出现大量未实现且未涉及现金流量的“账面损失”。这些“账面损失”虽然仅具有会计意义,但是会在很大程度上扭曲投资者的预期,形成“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资产损失。尤其是当危机使得公允价值方法实施的前提——一个可用、活跃的金融市场已经事实上不存在的时候,滥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则更会对投资者产生市场误导,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的资产损失,甚至给金融机构带来灭顶之灾。我们并不建议完全抛弃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但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应该对此进行改革,缓解其可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亲经济周期效应。
改进之六:推动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的理性回归,由卖出风险转向对风险的主动管理。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金融创新风起云涌的市场环境下,国际金融机构的运营悄然由以前的“发起—持有”走向所谓的“发起—评级—销售”模式。由于容易诱使产品发行人和投资者热衷于产品出售和风险转移,而不是真正的产品持有和风险管理,这种经营模式会放大和隐匿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要尽快回归理性经营模式,对于金融产品的风险做到三个“主动”:一是主动管理。金融机构应尽快改变以卖出、转移风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转向注重金融产品的长期持有和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创造主体和风险管理主体的紧密联结。二是主动分析。投资者应提高内部评级能力,注重分析基础资产的质量及风险状况,降低对外部评级机构的依赖,尽量减少因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三是主动揭示。金融产品的出售者一定要坚持“卖者有责”原则,将产品中的风险信息向金融市场中的购买者进行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卖方对风险的主动揭示,不但有利于投资者在购买产品后更好地进行风险管理,而且可以使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更趋理性,确保所买产品的风险状况符合其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
改进之七:改进银行风险管理,保证交易透明。随着高盛、摩根斯坦利等大型投资银行在本轮危机中纷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银行业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更加明显,对银行业执行更加严格的风险管理已经显得刻不容缓。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提高银行交易透明度的重要性。近年的美国金融市场中,涌现出一大批专门在场外交易(OTC)、缺乏中央清算系统、交易高度不透明的结构性衍生金融产品。其中最典型的代表就是CDS(信用违约掉期),仅美国商业银行持有的CDS规模就从2000年的1万亿美元暴涨到2008年3月的62万亿美元。而这些高度不透明的CDS(信用违约掉期)风险的集中爆发,正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本轮全球金融危机的主要元凶。金融危机的实践证明,大量复杂而不透明的交易,会加剧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性,并进而成为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滋生的温床。因此,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应推动商业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不断改进风险管理,强化信息披露,提高产品持有和产品交易的透明度,尤其是要通过建设针对CDS等场外(OTC)金融产品的集中清算和中央交易对手机制,使银行能够保证复杂衍生金融产品持有和交易状况的透明化。
改进之八:辩证看待金融产品创新,确保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在复杂金融工程技术的基础上实行过度创新,无限扩展金融产品的衍生层次和信用链条,会导致金融产品风险的不断放大和延伸,增加风险管理的技术难度。一旦金融产品的持有者意识到没有能力对所持有的资产进行有效风险管理,就会倾向于短期投机策略,设法对资产进行打包、分拆和证券化处理,将衍生产品尽快卖给下家,从而进一步增加和恶化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今后,金融机构应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功效进行重新审视,既看到其对金融发展、风险分散的促进作用,又要对其容易放大风险、引起风险失控的负面效应保持充分警醒,关键的要素是做到创新与风险管理能力相一致。
改进之九:转变金融市场中的竞争模式,从自由竞争模式转向责任竞争模式。在股权高度分散的英美等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中,由于缺乏股东对职业经理人的强有力约束与监督,纯粹的自由竞争模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经理人在高薪酬和高利润的驱动下,不顾金融机构本身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从事过度冒险和过度投机行为,最终引发金融风险积聚。为规避金融机构经理人的过度投机行为,应该引导金融市场竞争模式实施从自由竞争模式向责任竞争模式的转变。就是说,要强化金融机构经理人在市场竞争中的责任意识,使其在投资决策中更多地考虑自己对股东、员工、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等相关利益方所担负的责任,充分考虑投资决策失败可能给员工、股东、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的损失,而不仅仅是考虑个人的获益。此外,为强化金融机构职业经理人的责任意识,有关金融机构有必要适度改变过于分散的股权结构,通过实行“适度分散、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加强资本所有者对经理人员的约束与监督。
各位来宾,各位朋友,本轮金融危机在给全球金融业以至全球经济带来重创的同时,也促使金融业开始深刻反思过去的经营模式和监管制度。我深信,只要我们勇于直面挑战,善于抓住机遇,坚定信心,深化合作,全球金融业就一定能够从挫折中重树信心,从失望中重燃希望,从危机中重现转机,走上稳健、理性、科学的发展之路!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