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的税制改革计划中正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即“营改增”。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是对企业间流转的商品或服务的增加值征税,是一种价外税。该税种被批评是“政府悄悄地从你口袋里把钱拿走了。”
增值税据说是法国税务总局局长莫里斯·洛雷(Maurice Lauré)在1954年设计并开征的。因为增值税是欧洲人“发明”的,是欧盟的“专利”,所以首先在欧盟国家的公司和企业中广泛使用。现在,增值税受到不少欧盟外的国家政府(包括中国政府)的青睐。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增值税与营业税(business tax)都是所谓的“流转税”,都是一种间接税(indirect tax)。它们的不同之处是:营业税是简单地向每一次交易征收。例如,对每一块面包,在农民把小麦卖给磨坊主生产面粉时、然后面粉卖给面包厂生产面包时、最后面包在食品店的交货时的每次交易都征税。对营业税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它是在重复征税,会产生税收的复利效应。
而增值税是在生产的每一个阶段——在小麦→面粉→面包的各个生产过程中——征收。增值税在计算产品的“增加价值”时,把属于几个生产阶段的原材料成本从卖价中减掉。也就是说,并不把购买小麦、面粉、面包的价值计算进去。它据以向企业征收的是工人的工资、薪金成本,以及生产阶段的利息、地租、租金和利润成本。
从理论上讲,“营改增”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对增值税持批评态度的人认为:它实际上是变相地向消费者征收销售税(sales taxes),区别仅仅是分批征收而不是向最终产品征收而已。现在,许多国家的很多商品(例如食品等)都是免销售税的,这么一弄,可能很多产品要交税了。
对企业来说,缴纳多少增值税的关键要看可以扣减多少“进项税”,计算各种进项税非常复杂,因此增值税的征收成本很高。那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包括金融保险服务业)的成本绝大部分是人工成本,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原材料成本,因此,可扣减的进项税很少。增值税的实质上是向个人的工资和薪金征税,是一种变相的个人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劳动者的税收负担。
我国的增值税
我国企业的税制结构是以增值税为主的结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excise taxes)一样,都是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这与在最终产品环节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在工资等方面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同。前者是一种间接税,而后者是一种直接税。间接税往往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纳税人很容易把这些税转嫁给别人,导致税收的调节功能受到影响;相比之下,由于直接税通常是对谁征,谁就是纳税人,更容易调节贫富差距——但是,纳税人的交税的感觉更为明显。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一般是以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为主,而我国对企业的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重过大。企业的税收中增值税是大头,这就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严重依赖增值税,进而造成企业税负偏重。
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企业(公司)所得税是分级累进所得税(progressive income tax),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是固定比例税(proportional tax)。比例税具有累退的特征,因而是不公平的。
除此之外,企业所有人还存在双重税赋的问题——股东的同一笔红利首先要按照法人标准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一次按照个人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可作为进项税金扣除(服务业也包括在扣除范围内)。而我国的增值税是一种“生产型增值税”,即进项税金不能充分扣除。因此,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转移,影响企业对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也影响金融服务业的发展。
此种税制结构产生的负面影响
上面说过,增值税是据以企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成本征收的,因此实际上是一种工薪税(payroll taxes)。工薪税也叫社会保险税(费),是一种目的税(purpose tax),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对企业来说,工薪税的负担要远高于企业所得税,这是因为计算方法不同的缘故。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当年利润额的大小来纳税,只有当企业有利润时才缴税,如果当年没有利润,也就没有所得税负担。但是,工薪税是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为依据计算的,是企业的固定费用开支,与经营成绩无关。
也就是说,企业即便当年没有利润、甚至亏损,也必须缴纳工薪税。同样的逻辑,企业即便当年没有利润、甚至亏损,也必须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负担,必将减少企业招工的意愿,从而影响就业。同时,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不得不降低各项人工成本,削减各种开支和福利,从而导致工人劳动条件恶劣,而工资长期维持在一个较低水平。工资过低和福利下降,严重影响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反过来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如果政府的税收主要来自于生产和流通环节,来自于生产和贸易企业,那么,政府及其官员关注的自然是生产和流通,其税收的主要精力也放在了企业身上。于是,增加GDP就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中心,而用于教育、卫生和各项转移支付的财政支出则捉襟见肘。
☞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社会发展不均衡,都能在现行税制中找到原因。
我国“营改增”对金融保险业的影响
金融保险企业如果进行“营改增”,其中进项税额抵扣如何确认最为关键。银行和保险公司是服务性的企业,它的贷款、结算以及理财业务等销项都没有含税发票,因此进项抵扣如何界定是很困难的。
“营改增”能得到多少好处,关键要看税基有没有变化。与一般企业相比,金融保险业的进项税扣除额是非常小的,因此实际能够得到的好处不是很多。“营改增”的初衷是想避免双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如果扣除不到位的话,这个目的就达不到,并有可能弄巧成拙。
目前全球有140多个国家只对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但各国的征税方式和税率不尽相同,比如,卢森堡即采取免税做法,以提高国内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而那些设置了增值税的大部分国家对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处理采用免税方式,即对金融业的主营业务(如信贷业务)免税,仅对辅助业务(如中间业务)征税,对于进项税不予抵扣。此外,出口金融服务则有特殊的增值税处理方法。
☞ 因此,从各国的企业税收制度来看,我国对金融保险业进行“营改增”的做法在世界上可能是前所未有的。
“营改增”对保险业最为不利
“营改增”对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最为不利。目前,我国保险业的营业税平均税率是5%左右。对寿险公司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已经累计免征了24个批次高达数千个一年期以上寿险产品的营业税。如果进行“营改增”,等于是把原来不用交税的变成要交税的了;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营改增”后,如果按照一般企业的增值税率计征,无疑会加重税负;对营销员来说,销售提成征收的个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如果进行“营改增”,必然会影响到多个纳税主体——因此,对我国保险业来说,“营改增”并无利好。
☞ “营改增”对保险业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而保险公司增加的税负,最终必然是转嫁到保险消费者身上。
美国保险公司的保费税
美国的保险业实行州监管。对保险公司来说,联邦政府的税收是基于保险公司的净收入,即公司所得税;而州政府的税收主要基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即保费税(premium taxation)——美国的保费税类似于我国目前对保险公司征收的营业税。美国不设增值税而征收销售税。
保费税是州税。完整的保费税制度包括税基、税率,以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殊扣除、返还或免除。
保费税的税基。 在典型的州保费税制下,税基为寿险公司在该州年保费收入的简单加总,然后再做某些调整。保费税的税基还可能包括意外和健康险的保费收入。
再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通常不计入税基,因为签发业务的原保险人应该为直接保费交过税了;大多数的州允许将支付给保单所有人的红利从税基中扣除;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不计入税基。
大多数的州对保险公司在本州或州外收取的年金险保费不征收任何保费税,既使是那些对年金保费征税的少数州,通常也会豁免联邦政府规定的限定(适格)年金计划(如个人退休年金,延迟纳税年金等)的税赋——因为对年金保险征税将使得保险公司在与银行以及其他储蓄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保费税的税率。 对州外保险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适用的税率范围大约为1~4%,而对本州保险公司的税率范围为0~4%。这就是说,本州保险公司的保费税率可能是0,而外州保险公司的保费税率至少是1%。有些州对健康险保费征收的税率高于寿险,而有的州则正好相反。
有些保险组织在大多数州都享受税收优惠。如互助福利会寿险公司(fraternal life insurances)、蓝十字/蓝盾组织,以及其他非盈利性保健服务计划都免缴保费税;企业为健康和其他雇员福利保障而安排的自保计划通常也免缴保费税——这实际上是鼓励企业自保,而不是向保险公司购买团体保险。
保费税的利弊。 基于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税收制度是一种简单的税收方法,对税务部门来说很容易管理,征收也不太困难。这种税制能为州政府带来稳定的、而且通常是逐年增加的年收入。
保费税制受到批评的理由有:它对储蓄直接课税,而且是针对保险公司;这种税制是累退性质的,使低收入者比高收入者更难以买到寿险;由于按保费征税,结果是不公平地对待高保费和高现金价值的寿险品种;它不公平地对待那些必须以较高费率缴纳保费的人,如老年人和次标准体;它无视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对业绩征税。
☞ 尽管保费税的税率看起来较低,但税基很大,而且很少给予税收扣除特权。结果是:低税率却带来了沉重的税务负担。重要的是,保费税增加了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成本,并可能因此影响保险消费者投保或选择保险人的决策——研究表明,保费税所施加给保险公司的负担一直高于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
各州政府还要征收报复税。向本州的保险公司提供优惠的税收待遇,违背了税收的中性原则,是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除了夏威夷外,所有的州都有报复税。报复税的目的是为防止其他州(或其他国家)对本州保险公司额外或歧视性地征税。
报复性税法通常规定:当其他州(或国家)的法律对某州的保险公司施加的税收负担超过了该州(该国)法律施加予同类保险公司的税赋时,该州的保险监督官可以向那些想在该州开展业务的州外(国外)保险公司施加相似的税赋。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