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保险法》中规定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基本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今后也不太可能由国家出资组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但是,从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目前世界上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来看,还有其它许多种组织形式,主要是相互型的保险组织,如相互保险社(reciprocal exchange)和相互保险公司(mutual insurance company),以及保险合作社(cooperative insurance society)、自保组织(captive insurer)等,除此之外,还有个人保险组织(如英国的劳合社等)。其中股份保险公司和个人保险组织为营利性机构,其它为非营利性机构。
相互保险组织历史悠久,其中相互保险公司无论从公司规模还是市场份额来看,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仍然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人寿保险领域有着巨大的影响。有资料显示,在美国,相互保险公司占有寿险市场40%的份额。目前国际上许多大型人寿保险公司都是相互型的,或者曾经是相互型的。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相互保险社演变而来。与相互保险社不同的是,相互保险公司是公司法人组织,参加人员不受行业限制;而相互保险社为自律性的社团组织,会员为同一行业的人员。
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和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区别
简单地说,相互保险公司是由保单持有人所有的保险公司,无资本股份或股东,保单持有人选举董事会领导成员。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是为了加入者的相互利益、或一般公益、或某一团体和阶层的利益,无他人以第三者的地位取得利润。相互保险公司的收入除应付公司营业的必需开支外,均以保单分红形式返还给保单持有人。
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投保人既是公司的所有人(股东),又是保单持有人;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保单持有人,而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绝大多数也不是公司的所有人(股东)。
相互保险公司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出的董事会作为决策执行机构,选出的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和专业人士经营和管理保险业务,其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与股份保险公司没有太大的区别。
相互保险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的是非盈利保险(non-proprietary insurance)。相互保险公司当然也要努力去营利,但不是像股份保险公司那样是为公司的股东营利,而是为所有的投保人营利。相互保险公司利润的分配采取分红的形式,如果是保障型的保险,也可以减少下一期的保费或增加下一期的保额。
股份公司的一个主要缺点,就是公司所有者(股东)面临利润的双重征税:首先对公司的利润按法人标准缴纳公司所得税,然后再对同一笔钱——公司付给股东的红利按个人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相互公司是非营利机构,没有公司所得税的负担,而税务机构把保单持有人的红利看作是多收保费的返还,所以是免税的。
相互保险公司董事会是选出来的,更像是一个行政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面临的各种压力较小,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能够长期维系,经营战略和行为注重长期、持续和稳健;而股份保险公司的董事会主要是由出资者(大股东)组成,面临的盈利压力非常大,尤其是上市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面临着为股东赚钱的巨大压力,所以股份保险公司经常会有一些冒险的短期行为。
相互保险公司没有资本股份,不需要资本金,开办费用靠筹措资金(借钱)解决;相互保险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管理费,用于支付各项开支和员工的工资福利。任何一个金融企业都必须要有风险准备金的储备,相互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当公司盈利时,以一部分盈余作为储备,以增加公司的财力,当公司亏损时,用以弥补损失。因此,相互保险公司通过公积金也可以积累“资本金”。
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是不同的。相互保险公司可以比较有效地规避道德风险,如逆选择引起的各种风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互不信任、关联交易风险、以及大小股东由于利益分配等原因引起的内耗。说白了,就是相互保险公司中的保单持有人与董事会之间没有利益冲突,即便有了问题也比较容易解决,而股份保险公司的投保人与公司股东之间、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经常有激烈的利益冲突。
股份保险公司面临的外部风险很大,尤其是上市公司,随时面临股权变动的风险、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信息披露的风险、被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等;而相互保险公司只对投保人负责,只向保单持有人披露信息,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公司各项信息的义务。相比股份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比较容易监管,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公司的监管比较宽松。
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相比,也有明显的缺点。相互保险公司在开办时筹措资金,要测算和制订有说服力的还款付息计划,并与筹资对象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还款合同;相互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花钱最多而收入较少,所以必须要有大量的客户资源并迅速地形成规模,否则公司的经营就很难进入良性循环;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虽然都是公司的股东,但这个股东是“假”的,不能上市,所以需要再筹资时比较困难,只能靠发行盈余票券来充实风险资本。而股份保险公司可以发行股票和债券,在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
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互相转化
之所以出现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部分的原因是人们对保险制度的互助性问题一直存在分歧。有人认为保险是一种互助互利性质的经济制度,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但也有人认为各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互助共济的精神与爱心,只是靠金钱关系来结合。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并不影响各自的发展。在长期的实践中,相互保险公司和股份保险公司也在互相转化。
老牌相互保险公司的规模都很大,因为它必须大。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有的相互保险公司在全球的员工有上万人),成百上千万的投保人也不可能都参预公司的决策,因此,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逐渐地走上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有些相互保险公司干脆进行了股份化改造。相互保险公司股份化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上市,以获得资本市场的好处。
许多股份保险公司也汲取了相互保险公司的做法,开发出分红保单。股份保险公司也可以进行相互化改造(mutual ligation),过程是保险公司被收买,其股份被收回。
我国应大力发展相互保险公司
我国在1995年制定和2000年修改《保险法》时,都曾考虑过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但由于我国的《公司法》中没有相互公司这种公司组织形式,所以相互保险公司一直未能取得应有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相互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主要存在于保险业、基金业(如共同基金)和商业银行业(如相互住房贷款银行)中,而其它的工商企业现在一般不会采取相互形式。目前,中国保监会正在抓紧研究相互保险公司,并已经批设了一家在黑龙江开展农业保险的相互保险公司作为试点。
相互保险公司这种保险组织形式更适合于人身保险,如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雇主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等,因为这些保险都是针对个人,风险标的和保险利益具有一致性,更能够体现相互保险公司的相互作用。在财产保险的有些领域也可以采用相互组织的形式,如船东互保协会(Ship-owners Mutual Assurance Association, SMAA)、机动车互保公司、农作物收入保险公司等。
相互保险公司真正的“奇妙”之处,在于它愿意承保没有利润的保险,而股份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去承保那些没有利润或利润很薄的保险。从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来看,相互组织形式是保险业初级阶段的产物,但如今还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相互保险公司非常适合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业,尤其适合经营像雇员福利保险(employee´s benefits plans)这类团体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业务;我国的农民、包括农民工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其它保险,如农村互助医疗保险(新农合),这一保险原本就是互助性质的,同样也可以采取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