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改变一出事故由政府买单的局面,调动全社会参与风险治理积极性,及时对环境灾害的受害方进行补偿,受益的将是全社会。
多年来,我们国家发生的灾害性事故,当然不仅仅是环境灾害,其后果大部分都是由政府承担。政府在灾害管理过程中承担了过重的责任,而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发挥的不足,没有形成一个全过程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治理的体系,缺乏风险管理的整体合力。
从国际实践来看,保险能有效地连接政府、社会、市场和企业、个人,让他们全过程、全方位、多元地参与到环境风险治理体系当中,并通过一个巧妙的设计,把各方的利益连接起来,通过一种正向的激励,使这个体系能够可持续、良性地运转。
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所说,保险是惠而不费的风险管理手段,在风险治理方面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我们要发挥保险在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要推进保险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具体到环境领域,近年来我们国家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松花江污染事故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划,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也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并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某些区域取得了一些经验。但是,我们还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环境灾害损失的补偿机制,很多问题还是由政府或者环境灾害的受害人来承担,没有构建一个完善的环境风险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用保险有利于分散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众所周知,风险已经社会化,社会已经风险化,我们必须要应对风险事故。那么,怎么样来把风险管理好?运用保险进行环境风险管理,对企业而言,用低成本转嫁高风险,避免由此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使企业可持续经营。仅凭这一点,我们认为,当今社会应该有这种保险机制,使社会主体、市场主体能自主承担风险,特别是承担风险的责任,这是我们现代企业制度下应该注重强调的企业责任问题。
通过保险机制,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种不确定性环境问题,使企业财务更加安全。同时投保环境责任险有利于保护企业,使企业能更好的发展。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在推荐环境污染责任险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所以,还需要提高企业对运用风险管理手段,以及运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转移自身风险的认识。
其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环境污染损失的预防管理。
保险是一个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依据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各项环境风险标准,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承保过程中要对风险发生进行管理、管控,特别是在承保以后,风险事故一旦发生,按照保险合同对造成的环境灾害进行相应赔偿。使环境污染问题引入到保险,实现一个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把国家政策和国家环境污染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得到贯彻实施,同时利用经济手段对造成的环境事故损失进行补偿,这是一个正向激励,有利于提高社会的风险认知。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可以使政府、企业、保险公司成为主要的参与方,实现多方利益的共赢。政府可以利用保险公司的市场机制作用,加强风险监督、管控,而企业则通过市场手段,按照风险的要求,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得到落实。通过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降低社会整体风险水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虽然参与方是政府、企业、保险公司,但是它的社会效益具有正效益性,受益者是全社会。
最后,通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改变原来一出事故都由政府买单的局面,调动全社会参与风险治理积极性,及时对环境灾害的受害方进行补偿,化解社会矛盾,有效保护环境污染事故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宣传教育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绿色保险,是惠及全民的,功在当前,利在长远。这种制度最终会使全社会受益,改变一出事故,企业不负责任,甚至逃避责任,而由政府买单的局面。政府买单最终还是由老百姓买单。要发挥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风险管理手段,推进全社会的风险治理。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全面推广,深人企业,还需要加强三方面工作。
第一,要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的要求和目标。当前,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控制还在培育阶段,很多地方政府特别是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为是给企业增加负担,在法律上又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就有可能逃避其应尽的责任。应通过立法,让一部分有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让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还要改善保险公司的服务,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研究,提高风险评估水平,开发适合社会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让社会更积极地运用投保环境污染的手段,管理环境污染的风险。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罚,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场主体、企业的各种风险事件进行统计,防止出现事故不报告、瞒报的情况发生。很多企业不愿意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什么?因为一旦出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会将事故公开,这不利于企业领导的政绩,特别是在国有企业,还影响领导的升迁。
如何通过相关手段来培育社会对环境污染风险的认识,注重运用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我认为,一定要在法律上明确主体责任,同时还要建立完善处罚手段,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一定要承担环境破坏的后果。
第二,今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鼓励运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出了明确规定。下一步还要在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制定相应的细则,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做更细的规定。特别是对环境风险评估、管理的数据库等要尽快建立,这样才有可能对环境风险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特别是在不同区域、行业,科学的环保风险评估是开展环境污染保险的前提。
保险是根据风险水平的高低来拟定费率。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还有赖于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标准。环境保护部制定了各个领域、行业、企业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但是这些标准一定要有明确的数据指标定义,才能建立连续的监测数据库。
环境污染责住保险开展还需要另外一个前提:一定要落实谁污染、谁负责的追究机制。现如今,风险事件多发,风险事故、风险责任难以明晰,很多企业逃避环境责任追究。比如大气污染,很难找到一个明确的主体,开车的都要排放尾气,所以全社会都要提升责任意识,但是一定要对单个企业的排放标准明确化,追究其经济责任,把环境污染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量化,才能落实谁污染、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管理机制。
在法律上,一定要明确造成损失的施害方,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如果法律不明确,就是给其逃避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创造了条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开展也无从谈起。所以,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使企业觉得风险巨大,难以承受。
第三,建立更加明细的环境污染责任标准、评定标准、环境污染数据库,利用环境科学研究的成果建立不同行业、领域、风险门类环境风险评估的模型。这些模型用于评价环境事故的风险高低,特别是经济损失的量化,为保险业参与到环境污染事故提供一个重要前提。
(本文转自2014年12月15日《环境经济》)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