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庆海,中国保险学会会长;李连芬,中国保险学会研究部主任助理
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挑战。我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也是发展中国家中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国家,特别是在“未富先老”的格局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面临巨大压力。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2012年底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2020年将达到2.43亿,2025年将突破3亿。近年来,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初步建立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老龄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养老服务和养老产品供给不足、市场发育不健全、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依然突出。
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创新思路和方法,扩大养老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多样化、多层次、以需求为导向的养老服务体系。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作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主要参与行业之一,保险业积极响应,深入研究并谋划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思路。2014年1月,中国保监会召开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明确将“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列入全面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的重点工作。2014年6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列为以房养老保险的试点城市。2014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再次强调“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所谓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俗称以房养老,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年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产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
《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发布伊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议,甚至引发大量质疑和担忧,主要集中在法律政策不配套、运行风险和操作难度大、传统观念难以改变、政府监管协调能否跟得上等。目前,多数民众对以房养老持谨慎态度,认为以房养老看上去很美,但实施起来任重道远,并提出一系列疑问:以房养老能扮演怎样一种角色?以房养老是政府推卸应该担负的养老责任吗?以房养老会减少子女继承的资产吗?……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海南保监局局长王小平同志编著的《保险支持以房养老研究》一书正式面世,全面深入剖析了以房养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以王小平同志为首的研究团队选取保险支持以房养老的独特视角,总结了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支持以房养老的做法和经验,分析了我国开展以房养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阐述了我国保险业在该项业务中的定位、机遇和风险,以及具体的路径安排和模式选择,是十分宝贵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有利于破除社会的诸多质疑和顾虑,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以房养老这一补充养老方式,值得一读。
一、以房养老是一种自愿的、补充养老方式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难撑大局,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日益严峻的老龄化形势使我国养老问题备受关注。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将特定老年群体,尤其是“房子富翁、现金穷人”老年人的资产配置盘活为养老资源,从而有利于增加一种新的养老资源,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可以看出,以房养老没有强制性,而是老人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和养老需求进行的自愿选择,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一种积极补充。
二、以房养老不是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否定
以房养老政策出台后,社会上一些观点把以房养老解读成政府此举是在“丢包袱”,推卸应该担负的养老责任。目前,我国初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中,“第一支柱”又称作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向全体就业人员提供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大部分国家都采取非基金化强制实施的运作模式,其目标是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第二支柱”是私人和公共部门的雇主向雇员提供的一种辅助性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企业年金);“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根据养老金“三支柱”模式划分,以房养老属于“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范畴,是对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其突出特点是发挥市场在养老市场中决定性作用,将为养老市场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老年人可根据个人经济状况和养老需求自愿投保,以房养老不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否定,而是为养老市场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这就好比进入超市购物,同类产品的多样性可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但最后选择什么样的产品由消费者偏好和经济约束共同决定。
三、以房养老不会减少子女继承的资产
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无法留给子女,这样的现实难以让人接受。实际上,资产有多种存在方式,通常分为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而以房养老是把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有价格波动的风险,但不同类型资产转换本身一般不会引起资产贬值。第一,以房养老期间,老年人可以获得一定数额养老金,除了满足自身养老需求之外,多余部分同样可以馈赠子女,反之,尽管房产未来可以遗赠子女,但子女需要承担老年人的养老责任,满足老年人养老金不足之需。第二,老年人愿意把房产作为遗产留给子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近些年住房价格高速上涨,房产成为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正处于调整期,住房价格非但不会持续高速上涨,甚至存在价格下跌风险。对老年人而言,以房养老一方面可以锁定房价下跌风险,当房产处置所得不足以偿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时,保险公司将承担房价不足的风险,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属追偿;另一方面,无论是参与型产品还是非参与型产品,抵押房产价值增值部分将部分或者全部归属于投保人,其身故后房产处置所得在偿还保险公司已支付的养老保险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依然归法定继承人所有。
四、以房养老是一种制度创新
以房养老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是一种新生事物,是一种保险与养老相结合的制度创新。我们应该以宽容的态度看待新生事物、包容新生事物,让实践来检验新生事物。一方面,以房养老可以拓宽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通过签署以房养老合同,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产抵押给保险公司,在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置权的同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从而把固定资产转化为流动资产,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因此,以房养老的实质是房产证券化,通过盘活老年人房产,为老年人养老提供一定额度的持续现金流,拓宽了养老保障资金来源,提高保险业有效需求。另一方面,以房养老可以激发保险产品创新,促进保险公司差异化竞争,实现传统的实物养老模式向服务养老模式转变。尽管以房养老是以房产为标的的金融创新产品,但其核心是拓展保险公司的养老服务系列产品市场,即在支付一定养老金的同时,搭配以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这要求保险公司在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多样和服务手段创新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与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的养老服务链条。例如:提供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西方发达国家的以房养老应用推广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融资途径、有效的养老方式。相对而言,我国的以房养老正处于襁褓阶段,将会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但困难和挑战绝不是否定以房养老的理由,而恰恰是通过推进试点工作正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努力方向。实践证明,思想解放的程度,决定创新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我们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包容的心态看待以房养老工作,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不断开发符合中国国情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为建立健全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奠定重要基础。
(发表于《中国金融》2014年第17期)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