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在于对保险功能意识的实现。保险人保险功能意识是保险人头脑对保险作为社会发展稳定器、经济增长助推器发挥作用的反映。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体现着保险供给的价值,是保险功能实现的标志,是保险需求的原动力和基石,从而,构成投保人投保意识、保险人功能意识和政府认知意识的保险意识三支柱之一,实现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投资功能。
保险人保险功能意识的具体体现为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和防灾防损,围绕这这些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练就内功,通过合理有效的承保、及时公平的理赔和防灾防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让国民感受到保险的必要;同时通过有效安全的保险投资,给保险人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也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和资本市场的稳定。具体而言:一是要产品合理,包括产品的功能合理、定价合适;二是要服务到位,不仅售后服务到位,而且理赔及时合理;三是渠道创新,要便于销售、成本低廉;四是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让公司真正成为面对市场的主体,达到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员工、内勤与外勤、管理者与普通员工四重利益的一致性;五是要明确公司的定位和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的合理定位。要明确保险公司是企业,要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章的范围内达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派生责任,基本责任包括对股东、客户、员工和政府的负责,达到股东投资收益、客户获得服务优质、员工不断提升、政府税收增加,这亦称经济责任,在履行这些基本责任的基本责任的基础上再从事公益活动,又称派生责任,这才是负责任的企业;如果一家企业,不注意履行好基本责任,一味地追求派生责任,这恰恰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基于上述,在当下中国保险业,提高保险人功能意识的对策在于:首先,需要夯实市场经济基础,使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和自我负责的要素落到实处;其次,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发挥应有的实际作用,让企业能真正面对市场做出快捷反应的机制,要具备优秀的经营技术队伍和管理制度,周到的服务理念,以便做好有效承保、及时理赔、防灾防损和保险投资工作;再次,要保险行业自律,让行业协会成为保险行业利益的代表,成为保险行业的教练员,促进保险业的有序发展;最后,要完善保险监管,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制度体系,以便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
原载《保险文化》,2014.9
作者:王绪瑾:教授,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高校金融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保险学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