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逢入世13年、我国国内保险业恢复35年之际,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下同)。学习“新国十条”感受良多,这是我国一个发展现代保险业的新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囊括了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宗旨、原则和目标等一个主题,而且提出五大服务内容、三大服务环境和一系列政策支持。这个纲领性文件,不仅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指针,是我国政府发展保险业的宣言书,更是保险业服务社会经济的宏伟蓝图。这体现着保险业发展的又一黄金机遇期,保险业如果利用这一机遇期,本文试图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一、充分明确了保险业的定位
“新国十条”开宗明义地写到“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这段话说明了:
保险业是现在经济的重要产业,这个产业的基本特征在于它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器、经济增长的助推器。自从保险业进入中国,中国保险人就一刻也没有停止过保险强国梦。自从1805年第一家外资保险公司广州保险社在中国的设立,中国便开始了一个现在商业保险的时代。其后,民族保险业虽然有较大发展,1949年前,在中国的保险公司也有数百家,但其特征是保险市场基本被外国保险公司垄断。1949年后,一方面整顿和改造原有保险市场;另一方面成立了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但随着1958年计划经济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由财政统收统支,由财政承担风险管理的职能,1958年12月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只保留了涉外业务。1979年随着中国的对外开放,市场作用的加强,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3的17330万亿元,保险公司的数量也从1家增加到173家;尤其是2001年随着中国的入世,保险业也进一步开放,保险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保费收入的国际地位也由2001年的13位上升到2013年的第4位,已成为一个保险大国。
保险这个神奇的风险管理手段,千百年来为何获得众人青睐?这是因为:从保险的职能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首先,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保险对于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其发生进行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为社会经济发展遇到特定风险时提供经济保障,从而保证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其次,保险的派生职能是防灾防损,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通过防灾防损工作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损失。基于二者,保险作为风险管理部门,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稳定器作用;再次,保险的另一个派生职能是投融资,从而,发达的保险市场是资本市场稳定的重要后盾。因为,从国际经验看,保险投资是资本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保险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保险负债,尤其是寿险负债是长期负债,更有利于长期投资、价值投资。保险投资带动资本市场的增长,为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来源,成为经济增长的助推器。因此,保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要成为一个现代的市场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业做后盾。
上述也说明了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定位科学,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和社会治理能力水平。
二、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与保险产品创新
“新国十条”在全面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中强调“全面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鼓励保险产品服务创新”。这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将为保险有效配置资源创造条件,那么如何实现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我国保险条款市场化存在必要性与可行性,这在于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是合理性要求;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和保证公平性的要求;是市场竞争和国际监管经验的要求;也保险公司已初步具备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能力的要求。如何实现条款费率市场化与保险产品创新的互动。本文认为:
(一)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与产品创新相互依存
保险条款费率与保险产品相互依存,保险条款是保险单列明的反映保险合同内容的文件,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的依据,是某种保险产品功能的体现,与之相适应的保险费率则反映该保险产品的价格;保险产品则是二者的综合体现。由此,保险市场营销的策略,包括价格策略、产品策略、渠道策略等。因此,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与保险产品创新密不可分: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是保险产品创新的条件;保险产品创新是保险条款市场化的结果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只有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保险公司才可能作为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设定产品、厘定费率,才可能进行产品创新;而产品创新又促使保险条款费率进一步市场化。
(二)实现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和产品创新的路径
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是必要的,同时又是有条件的,实现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和产品创新的路径主要为:
第一,经济基础市场化。即夯实市场经济基础,这是保险条款利率市场化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私有财产制度;契约自由;自我负责。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只有解决了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才可能自我负责,才可能自我负责,才可能增加投资者的动力机制,才可能在未来对市场需求进行经营,获取利润;同时,由于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要素,市场经济又是商业保险存在的条件,基于此,保险公司中应该增加民营经济参股的比重,更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更有效地发挥保险功能。
第二,公司内控规范化。一方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目的是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章允许的范围内达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应当遵循《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另一方面,要在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防火墙”,通过设置独立的风险管控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董事会决策制和核保、核赔、财务、投资、精算责任人制度,构建企业内部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等措施全面防范保险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行业自律的常态化。由于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行业利益的代表,是保险行业的“教练员”,其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对协调保险业发展、推动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以及提升保险业在整个社会中的影响力,至关重要。主要有:通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业指导性条款来规范行业的发展,在费率基础科学化方面,要加强基础数据建设,尤其在车险方面,应建立机动车辆碰撞中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保险公司为会员,用汽车碰撞的数据为车险费率提供定价依据,也将大大提升保险行业在整个社会经济中的影响力。
第四,保险监管系统化。要建立一套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以与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制度,如资产认证制度等配套制度体系,使保险监管既能把握大的方向,又能落到实处;并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为稳定有序。
第五,资本市场稳健化和保险投资优化。这是保险条款费率的基本条件,要实现资本市场稳健化,除了法制完善、监管规章完善和投资工具完善外,还在于一种有效的措施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并促使有些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在保险投资方面,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增加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要注意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六,保险人才专业化。人才是第一生产力,一个行业的兴衰,最关键的取决于人才,目前最为紧迫的是各个环节人才考核的标准以及培训机制的建立、经营技术的完善,这涉及到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此外,营销渠道多元化、产业结构优质化,也是保险条款市场化和产品创新的条件。
三、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
新“国十条”在完善经济补偿机制方面,强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并提出了相应的措施,这为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提供了有力的保险制度保障。我国幅员辽阔,地震、洪水、台风等巨灾在有些地区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因此,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非常紧迫的课题,因为:巨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下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要素;关系到一国长期稳定发展的战略思考;是国家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条件;是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利用财政资源的重要手段;也有利于减少巨灾事故。
由于巨灾具有损失金额的巨额性、损失范围广泛性、影响性质的社会性,因此,巨灾保险带有准公共品的性质。在解决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路径中,首先要选择经营模式,在选择巨灾保险经营模式上应该是政府引导、商业运作,并引入竞争机制的模式。政府引导是指政府应以一定的政策扶持,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商业运作是指由保险公司经营,以便提高经营效率;引入竞争机制是指允许具备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参与,以改善服务、提高市场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巨灾保险的保险保障作用。具体为:
第一,实行政策性巨灾保险制度。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凡是市场能解决的,政府就不要干预,但一旦市场失灵,政府就要干预,以矫正市场的偏差;从法学的层面看,凡是不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政府就不要采用强制保险。巨灾保险一般不涉及第三方利益,应采用自愿保险的方式;同时,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失灵,需要一定的政府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便是实行政策性保险,如免征营业税、费用补贴等。其目的在于落实社会政策的需要。
第二,建立财税优惠制度。由于巨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品,在没有巨灾保险的条件下,需要大量的财政救助,因获得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据此,我国财税应对巨灾保险予以支持,这样既可使受灾主体获得经济保障,也可减少财政救助支出。从供给者看,对经营巨灾保险的保险人免征营业税,并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鼓励保险人承保;从需求者看,对投保人以一定所得额内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和费用补贴,鼓励投保人投保,从而,提高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了国民巨灾保险保障程度,减少社会风险。
第三,加强巨灾保险的基础数据建设。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需要是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利用历史数据与专业知识衡量巨灾导致的损失。这是厘定巨灾保险费率、提存准备金的前提,也是建立风险转移机制的基础。我国尚无全面的相关数据,需要多个部门的数据协作共享和合作研究,建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从而构建巨灾保险的数理基础。
第四,加快巨灾保险立法的制度化建设。巨灾保险需要法制保障,这是得以实施的制度基础。世界上实施巨灾保险的国家一般通过立法进行,如美国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等,从而形成了各自的巨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确立,在于通过巨灾保险立法可规范巨灾保险,可明确政府、保险人、投保人各自的权责;可明确规定承保、理赔、巨灾保险基金、分保等,促使巨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实施,从而扩大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巨灾保险保障程度。
第五,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由于巨灾的损失数额巨大,巨灾保险单纯依靠再保险很难有效分散风险,因此,还应建立巨灾保险证券化制度,由再保险和巨灾保险证券化相结合构成巨灾保险风险分散机制,从而分巨灾保险所承保的部分巨灾风险,以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
四、有效提高整体国民保险意识
新“国十条”在加强基础建设,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中强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开启人人“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大保险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为保险业发展创造了好的发展环境。对保险意识的理解,应该结合全文全面理解,从整体保险国民意识的角度来全面理解。整体国民保险意识应包括保险消费者、保险人和政府的保险意识。提高保险意识,不仅指保险消费者的投保意识,也包括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和政府对保险的认知意识。只有整体国民保险意识的提高,才可能让保险的功能得以发挥,才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国民保险保障程度,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健发展。
第一,消费者的投保意识。保险消费者保险意识的提高,首先应树立保险消费者的风险判断意识,只有认识风险,才可能考虑转嫁风险的方式;其次应培养消费者的风险对策选择意识,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方式,保险则是传统有效的方式,即认识保险;再次是让消费者从保险消费中直接感悟到保险的功能,使之成为生活必需品,即感知保险。只有消费者认可保险,才可能投保。
第二,保险人的保险功能意识。保险人的保险意识在于对保险功能意识的实现,尤其是经济补偿、保险金给付和防灾防损,围绕这这些风险管理功能的发挥练就内功,通过合理有效的承保、及时公平的理赔和防灾防损,有效地发挥保险的保险保障功能,让国民感受到保险的必要;同时通过有效安全的保险投资,给保险人带来丰厚的投资收益。这在“新国十条”体现为五方面的保险服务、三方面的环境完善。从理论而言要求:产品合理、服务到位、渠道创新、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达到公司与客户、公司与员工、内勤与外勤、管理者与普通员工四重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政府的保险认知意识。政府保险意识体现在政府对保险功能的认知意识。政府要从明确自身职能的战略高度来全面正确理解保险的社会发展稳定器和经济增长推动器功能,为保险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基于此:政府要立足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达到合理的定位与协调;让商业保险的功能得社会保障、灾害管理、社会治理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政府有关部门要对保险业的发展采取支持政策,尤其对市场失灵的有些险种,区别情况采用免税、税前列支、财政补贴、税收递延,以鼓励投保;或政府购买,通过保险的功能化解风险。如对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险种的税优,对农业保险等险种的补贴等。这在“新国十条”的五项支持政策也得到了体现,当然有待进一步落实。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经济强国必有一个发达的保险市场做后盾,而把握好保险业发展的黄金机遇期,既可实现我国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更可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从而实现我国社会经济强国的伟大复兴。
原载《中国金融》2014.17
作者:王绪瑾:教授,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保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高校金融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专家、北京保险学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责任编辑:汪波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