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升保险理论、政策与实务研究水平,近期,我们系统总结了五年来研究课题管理工作的经验,征求了产学研各方意见,对《中国保险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保学[2009]9号)进行了修订,并提交中国保险学会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提请第九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已受理的年度学会研究课题适用本办法。
附件:《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学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保险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年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研究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广泛调动各方面研究力量,提高保险理论、政策与实务研究水平,推动学会课题研究多出成果,更好地服务于我国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规律,为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
第三条 研究课题申请以会员单位为主,择优立项,鼓励产学研合作。
第四条 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研究课题采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六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课题选题方向;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立项审核、课题管理与课题评审;宣传推广重要课题成果等。
第二章 选题、申请和立项
第七条 研究课题的选择以保险业发展中的理论问题、政策问题和实务问题为主。学会秘书处在广泛征集意见基础上,汇总整理后公布选题方向。
第八条 研究课题选题方向每年发布一次,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1个月。
第九条 申请研究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三)申请人应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过去负责的学会研究课题已结项。
(五)申请人或课题组成员近三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请;近三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其他各级各类同一研究内容的课题的,须在《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送所在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信誉保证等。
第十一条 立项评审的基本标准为:研究课题是否具有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研究方法是否具备一定的创新性;研究课题思路是否清晰、框架是否合理;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是否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研究能力;研究课题是否具有相关的前期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申请人是否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等。
第十二条 研究课题的立项评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
第十三条 经审定立项的研究课题,由学会秘书处向项目申请人发出《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双方签订《中国保险学会年度研究课题立项协议书》,并通过学会网站等媒介正式公布。
第十四条 在课题立项申请审查过程中,或课题立项后进行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课题研究的相关情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撤项、追回经费、若干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学会各类研究课题、若干年不得申报学会各类成果奖励或荣誉奖励等。
第三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相关工作,中期检查结果作为结项的参考。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中期检查通知后,需按时上报阶段性自查情况表、中期研究成果及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中期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工作的进展、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经费的使用情况、下阶段计划等。
第十八条 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给予两个月的改正期。
逾期不改者,学会终止该项目,且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学会各类研究课题。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学会秘书处进行申请变更: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四)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延期、中止项目;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变更项目负责人由新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但须有原项目负责人的委托书,以及新项目负责人承诺遵守课题协议的承诺书;变更项目管理单位须有新项目管理单位的签章;延期最多不超过两次,合计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四章 最终成果鉴定及结项
第二十条 为科学评估研究课题的研究质量,须进行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最终成果的形式为研究报告和论文,其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结题通知后,应当按时上报结题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最终成果、成果摘要及其它相关材料。
研究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发表应告知学会秘书处,成果发表时应在显著位置标明“中国保险学会XXXX年研究课题项目(课题编号)”。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领域专业人士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选择鉴定专业人士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每个课题的鉴定专业人士不得少于5人;
(二)课题组成员不能参与本课题的鉴定。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的鉴定包括成果形式鉴定和成果内容鉴定两方面。其中,成果形式的鉴定包括:
(一)项目组是否按申请书和协议书的要求完成了研究任务;
(二)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是否相符;
(三)其他鉴定事项。
成果内容的鉴定包括:
(四)研究内容是否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五)研究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六)研究方法是否可靠和恰当,数据是否准确和完备;
(七)研究论证的过程是否严谨;
(八)其他鉴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鉴定结果分通过、不通过两项,通过结项者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办理结项具体事宜。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申请学会各类研究课题:
(一)项目研究中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不能按期且申请延期后仍无法提交研究成果。
第二十九条 已按要求提交研究成果,但未通过结项,且不存在第二十八条所述情形的,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会各类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研究课题分为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资助项目经费由学会专项资金支持,同时,接受企业及相关单位委托成立“专项基金”;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筹集经费。自筹经费项目同样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接受本办法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助项目经费额度根据申报质量确定,鼓励申请单位为研究课题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三十二条 资助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立项后拨付经费的30%,剩余70%待成果鉴定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三十三条 资助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未通过的,剩余资助经费不予拨付;成果鉴定为优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四条 资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科研必需的设备费、材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劳务费。用于支付参与研究过程且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学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资助金总额的30%。
第三十五条 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制度。
第三十六条 资助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立项通知后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拨款手续,课题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所在单位收到款项后应开具课题费发票或收据寄至学会。课题经费须由所在单位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并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制度的规定。自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自筹经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为优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保险学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保学〔2009〕9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汪波涛